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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内容包含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要求逐渐从公权利的救济向私权利的保护转移,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也是日渐高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更将隐私权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房屋信息登记通常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两方面。因此,在房屋的登记信息中常会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买卖合同及涉房法律文书等相关内容。而这些内容,多被人们视为个人隐私而希望得到相应的保护,更希望由自己来决定公开的方式及公开的程度。
谁有权查询房屋信息
在离婚、继承、房屋买卖等法律活动中,出于对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应赋予相关人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的权利。在房屋信息查询的过程中,又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物权公示与隐私保护的矛盾,房屋信息应该由谁来查,怎么查呢?
对于机构查询而言,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可查询与案件相关的房屋登记信息;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房屋登记信息;证券监管机关可查询与其业务相关的房屋登记信息。
对个人查询而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较为宽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而物权法就此进一步细化规定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而因物权法作为法律规定,其在法律效力层面上要优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故对于房屋信息应由相关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进行查询。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抵押权人、买房人及承租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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