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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井灌注在我国“于法无据”
我国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大气、地表和地下水水体、浅层土壤这三种介质,并未涉及利用第四类环境介质处置污染物的深井灌注。深井灌注是指将废液灌注到与人类生活环境隔绝的地质深层,实现安全处置。
“即使是清水,也不能随便向地下灌注。”蔡林说,污水一旦被注入地下,基本无法处理,谁也不知道它在地下的反应速度、流向、氧化过程等,会不会渗透、泄漏,也无从得知。
1989年,美国环境保护署完成了一项风险研究,该研究认为:与地表填埋、贮存罐藏或焚烧等其他处置技术相比,深井灌注技术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所构成的危害极低,可能造成的危害风险最小。
这项技术在美国已经有60余年的历史,使用它的最基本前提,就是要保证排放物与地下水完全隔绝。不过,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控制深井灌注行为的法律法规。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采用深井灌注方式排污,是有一整套的严格规范的,我们目前需要进一步研究这种新型的处置方式以及质量标准。
“下一步,应该将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纳入环境保护部的管理职能。”冷罗生认为,深井灌注技术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难度大,立法时应该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只有技术资质达标、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企业,才能采用深井灌注排污,禁止其他无资质的企业实施高压深井排放。
“如果这些还没做到,那么,一些企业所谓的深井灌注排污就是逃避监管和推卸致污责任的借口。”马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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