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雅·释亲》所谓“父之党为宗族”,是对“宗族”构建路径的一个经典性提示,意思是说,我们可以将以本人之父为核心、以本人之父系为纽带的群体称之为“宗族”。只有在同一世系群成员间才存在宗族关系,不同世系群之间只会发生除宗族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如婚姻、地缘、政治、经济关系等)。《礼记·大传》记录了宗法的“十四字纲领”,即“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具有同一父系世系关系的宗族,是这一纲领的实施范围;互相间无世系关系的异姓和同姓因不属同一宗族,所以就不会遵行与己世系关系不同的其他宗族的宗法。宗法制度虽然是中国宗族制度范围内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两者的关系相当复杂;应将对宗法的历史特征和世系特征的讨论置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以免对宗法制度的理解宽而无边、泛而无节,出现超时代、超世系的偏差。根据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这一讨论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按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的观点,宗法制度建立在“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之“嫡庶之制”的基础之上,是周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这一“宗法”形态虽然源于各宗族内部的世系关系,但十四字纲领中所谓“别子”、“继别”、“继祢”的具体内涵已被高度政治化,成了“天子诸侯继统法”(立子立嫡)的实施规则和实践途径,是姬姓宗族建国(周朝)后,为实现对中央、地方统治架构的重新整合,完成胜利者对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对宗族内部原有世系等级的系统利用;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根据这套选拔原则对中央、地方一部分关键岗位的“封建子弟”。但既然是国家行为,其出发点和覆盖面就不会、也不可能仅限于某一宗族的利益,国家也绝不会将某一宗族内部的世系差序等级,作为管理公共事务和进行人事布局的唯一依据,即便该宗族在整个国家机器中占有最显赫的地位。周公、伯禽父子得封鲁国,某种意义上可说与实行周氏宗族的宗法有关,但姜太公吕尚之同时得封齐国,却明显与周氏宗族的宗法无关。在周代,不存在可以超越具体宗族范围、统一号令天下的“宗法”,不应将天子、诸侯、大夫等政治身份,与依其是否“继别”、“继祢”而定的“大宗”、“小宗”相混淆。后世有天子为天下之“大宗”,诸侯为天下之“小宗”;诸侯为各国之“大宗”,大夫为各国之“小宗”的说法,但这里的“宗”不是指源于宗族世系关系的宗子,而是指政治意义上的君位“尊崇”。若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宗、君可以合一,此为宗族史上一大课题,拙著《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第三章对此有集中论述,读者可以参阅。
第二,根据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及“宗法”二字的北宋著名道学家张载《经学理窟·宗法》所说,宗法是“宗子法”的省称:“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张载所说的“宗法”,不是指以前引十四字为纲领、以维护“百世不迁”之大宗为最高原则的周代宗法,而是专就宗族内部的“宗子法”而言。周代以后,宗族已不再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直接参预国家治理,拥有宗族的社会阶层,也从周代的皇族、贵族及高官显宦,逐渐转向中、下阶层。经过几百年的发展,陆续形成了一大批以官僚、军官、商人和地主为背景的强宗大族。然而,由于这些大族都不是贵族,从来就没有过来自祖先的爵位继承问题,其继承规则很简单。一般情况下由长子继嗣,长子若有意外改由次子继嗣,而且“亲子”以外的亲缘者继承或养子继承也被认可。这些宗族内部的宗法制度,已经从周代贵族宗族的大宗小宗制度,简化成宗族内部确立、行使和维护宗子权力的各种制度。张载和其他宋代学者一样,希望发挥各宗族的主动性,充分利用传统资源,在各宗族中尽快形成一套接替、更换、选拔负有主持宗族祭祀大任之责的宗子的“宗子法”亦即“宗法”,特别是要在新形势下落实和强化“小宗”的特殊地位。张载出于他一贯具有的对建立人间秩序终极保证的幻想,对这一“宗法”形态社会作用的期待也相当夸张:“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家?”宗法作为宗族内部有关宗子安排的一套规则,如果能够普遍建立,当然可以显示赵宋王朝“复古劝学”、回向三代的“尚文”“重士”之绩,也会在社会上发挥一定程度的道德教化功能,但若赋予宗法以“保国家”之类的历史使命,虽然积极用世之情动于衷、见于词,实际效果却只能是流于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