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从而为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了指导思想,明确了目标任务,指明了发展方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立了社会管理的组织机构、政策法规和资源支持,以及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管理的科学发展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但与此同时,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艰巨繁重的社会建设任务、人民对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殷切期盼,对社会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还存在着民众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利益关系不协调,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不高,政府监管不到位,社会协同程度低等问题。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确保社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坚持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建设的精神,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管理的科学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好社会管理中的各种关系,坚持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是坚持党委领导与发挥各方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管理既要发挥各级党委在社会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等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发挥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从事社会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还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发挥协同作用,惟其如此才能形成社会管理的合力,才能使社会管理的效益最大化。
第二是维护中央权威与保证地方自主性相结合的原则。有效的社会管理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政府在制定全国性的社会政策法规、厘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全国性标准、协调社会管理中的省际关系、政策执行中的纠偏、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推进省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前提下,应当对地方政府进行充分授权,并实行适度分权的政府间关系管理体制,使各级地方政府拥有与其社会管理责任相匹配的资源和权能,支持他们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地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地方性社会政策。
第三是服务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管理包括社会服务和社会监管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同样要兼顾社会服务和社会监管两个方面。依靠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可以消除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具有基础性地位。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依法监管并进行社会矫正,社会才能维持良好的秩序。国家在履行社会服务和社会监管职能的同时,也需要保障个人的私人空间和社会的自治空间、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与社会自治自律的权利,并尊重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权。惟有如此,国家和社会才能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
第四是控制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管理领域的矛盾包括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对于敌对组织的敌对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采取防范、控制、压制等措施加以有效防治。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则要采取平等协商、相互沟通、依法处理、引导疏导等方式加以化解,而不能动辄采取压制手段激化矛盾。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遵循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逻辑,从源头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协调利益关系。
第五是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原则。社会管理技术创新与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现代科学技术在社会管理中的引入和运用,会引起社会管理的组织形态、方式方法发生重大变革,推动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管理制度创新要求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作为支撑。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双轮驱动。
第六是坚持循序渐进与适时突破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需要试点探索,及时推广;需要总体可控,在纠错中前进。但渐进改革决不意味着无限期推迟和拖延改革,从而错失改革良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实质性改革和突破性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保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