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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為官不為建設法治政府”筆談【2】

2016年01月26日10:10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原標題:“治理為官不為建設法治政府”筆談

從嚴治理“為官不為”的思考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 翟天山

  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在於公職人員要遵法、學法、守法、用法。建設法治政府有法律的立法問題,有條件的創設問題,但是對於法治政府建設的主體來講,就是公務員、公職人員,要真正的遵法、學法、守法、用法。在行政管理的過程當中,我的感受是,一半的時間在按照法定的職權在行使職權,一半的情況在與人治的管理狀況、管理線上作斗爭。比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照社會保險法,這是一個全民社保、平等體現全民公平的一個很好的法律,但是實施起來,卻花了一年時間在清理吃空餉,要解決歷史上用人不公、用人違規的問題,這是難以想象的。即使在現在實施的過程當中,編制管理沒有跟上,而規定是在編制內解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另外因為存在待遇差距,機關事業單位的待遇和企業待遇本來是建立公平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由於待遇存在差距,還沒有從身份管理走向崗位管理,本來這項制度是通過建立全民統一的身份納入保障,但是真正實施一部法律,沒有公務人員的事在人為,努力去推進,那僅僅是一句話,而且在推進的過程中,涉及到部門的利益問題,涉及到權力的問責問題。比如,設了這麼多職業資格,本來是依法設立職業資格的准入,但是由於准入很多,不利於大學生創業、也不利於萬眾創新、大眾創業,門檻過高,但是要想減掉這些職業資格的設置,涉及到部門利益,一個職業資格養活一個事業單位,所以,法治政府的建設不是幾個文件、幾部法律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公職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行為習慣的形成。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建設還在路上,還任重道遠。

  新常態下依法行政和行政作為面臨新的要求。在新常態下,依法行政和行政作為面臨著新的要求,不單純是指履職盡責的問題。我們正處在一個政府轉型過程當中,如果說不轉型的作為,作為越多,損害越大,那是不需要的作為,恰恰我們要退到政府該管的事情上來,要法定職權,沒有法定的不要去為,我們過去是做了很多“無限政府”的事情,那種“為”是多余之為,恰恰是要減掉的。那麼我們今天講的是為民之為,過去很多作為是為個人的政績,一時的政績,不是長遠對民生利益負責的,那種作為不應該有為。我們現在講要為民之為,就是為小康社會。比如說我們的精准扶貧,過去我們也做了很多扶貧,但是扶貧的效果不好,現在精准扶貧要解決兩極分化,這是一場攻堅戰。另外要改革之為,我們很多職能的行使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們要由市場決定。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來講,有很多傳統的管理方式還是計劃經濟的,所以人事、人才管理領域是計劃經濟最后一個堡壘,唯獨人力資源的配置計劃經濟很濃,那麼,現在我們要作為就是要改革之為,該放給市場的評價權要交給市場,要交給用人單位,我們不要管的過多,我們更多的是要監管,但是我們很多人不會監管,隻會審批,所以他不會改革之為,另外也不會規范之為。依法依規辦事還受到人情社會的挑戰,還不能做到廉潔之為。所以我覺得今天的“為官不為”涉及為民之為、廉潔之為、沒有規范之為和改革創新之為,在這種新的起點上來談為官不為,而不是單純說誰做了什麼,不做事少做事,這都是次要的。此外,我們不光有現實的、依法行政的責任,我們還有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還有市場監管的責任,這些為官之為都是新的要求,如果按照這個要求來講,我感到與其說我們“為官不為”,更多表現為不會為、不敢為。在這個問題上,應該是怎麼會為、怎麼敢為。

  治理“為官不為”必須系統探討“為官不為”的治理之策。“為官不為”不是一個單純的激勵機制,多發錢的問題,也不是一個單純的考評問題,所以也要用治理的理念,使我們的官員願為、會為、敢為。從願為來講,即要有官員、公務人員從事公共事務的內驅力。現在為官沒有什麼特權了,權利尋租慢慢被斬斷,願意當公職人員的就人崗相配,願意從事公共事務就去從事,不願意的就把三隻隊伍打通,個人可以隨時離開這個隊伍,選擇那種更加自由的、更加能夠體現個人勞動所得的職業。因此,要選擇真正願意從事公共事務的人擔任公務員,願意做就會願意為。另外,在用人導向上,要把我們的為官有效作為導向落實到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的考核評價導向上,一個好的導向比很多主張都好。所以,內部要有從事公共事務的內驅力,外部要有積極政策的牽引,使有為的人得到認可,得到平台、得到機會,不願意為的人離開這個平台。“會為”就是要真正的提升適應市場經濟、市場決定、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提供公共服務的新的治理狀態,同時還要發展培育中介組織來協同政府的作為。最后,還要創造一種敢為的氛圍,就是隻要不違法、不謀私、不脫離實際,就要給官員和公職人員干事允錯的機制,而且對於敢於大膽干事的人,不因為得罪了人得不到應有的評價而不能夠得到重用,這些都是我們需要研究的。

  總而言之,依法行政是依靠公職人員,它既是依法行政的主體、參與者,也是適應依法行政需要提升的一個對象。同時,要依法行政實現作為,必須在新的治理常態下來實現新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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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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