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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產權界定的重要性

第二節  土地確權:新一輪農村改革的啟動

厲以寧

2014年04月02日09:25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授權 獨家連載

一、土地確權的重大意義

土地確權是當前中國新一輪農村改革的開始。為了說明這一重大改革的深遠意義,我們從中國的城鄉二元體制談起。

計劃經濟體制不同於城鄉二元結構。城鄉二元結構自古就有。以北宋南宋交替時期為例,當時,華北被金兵攻佔,黃河流域的居民南遷,南遷是自由的,並沒有城市居民隻准遷入南方城市、鄉村居民隻准遷入南方鄉村的限制。又如,清朝中葉以后東北開禁了,山東人移居東北,山東的鄉村居民可以在東北的城鎮做學徒和店員、務工、開店、辦作坊、購房建房,山東的城市居民可以在東北的鄉村租地、種地、買地、購房建房﹔他們在東北城鄉之間可以自由遷移,不受戶籍限制。這種情況一直維持到20世紀50年代前期。然而,從20世紀50年代后期起,由於計劃經濟體制的確立,戶籍分為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城鄉二元體制形成了,城鄉也就被割裂開來了。從那時開始,城市和農村都成為封閉性的單位,生產要素的流動受到了十分嚴格的限制。在城鄉二元體制下,城市居民和農民的權利是不平等的,機會也是不平等的。在某種意義上,農民處於“二等公民”的位置。

城鄉二元體制的確立對計劃經濟的存在和延續起著重要作用。可以扼要地說,計劃經濟體制實際上有兩大支柱:一是政企不分、產權界限不清晰的國有企業體制﹔二是城鄉分割、限制城鄉生產要素流動的城鄉二元體制。這兩大支柱支撐著整個計劃經濟體制的運轉。換言之,限制城鄉生產要素的流動,意味著把廣大農民束縛在土地上,禁錮在居住地,隻有這樣,計劃經濟體制才能鞏固,才能運轉。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從農村家庭承包制的推行開始的。農村家庭承包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並為鄉鎮企業的興起和農業勞動力外出務工創造了條件,在當時,為推動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實行農村家庭承包制只是否定了城鄉二元體制的一種極端的組織形式(人民公社制度),而沒有改變城鄉二元體制繼續存在的事實,城鄉依舊隔絕,兩種戶籍制度仍然並存。而從1984年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后,改革的重心從農村轉向城市,國有企業的體制改革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這顯然是非常重要的改革部署,但相對而言,農村的改革卻被忽視了。什麼時候又關注農村的進一步改革?什麼時候開始對始終未被觸動的城鄉二元體制進行新一輪的改革?應當說,是在進入21世紀以后。前面已經一再強調,集體林權制度的改革在這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也就是集體林權落實到戶,曾被稱為“新世紀改革的第一聲春雷”,絕無夸張之意,而是符合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實際狀況的。關於林權制度改革,詳見本書第三章第三節。

集體林權落實到戶,林權証發到林農手中,這就是“土地確權”。從此,林農有了財產權,有了財產性收入,林權可以抵押,林區經濟活了,集體林地的面貌變了。這就是改革和發展的動力源泉。實踐給理論界出了一個題目:集體林地可以這樣改革,為什麼集體農田不能這麼做?在廣大農村中,林農只是少數,大多數農民是農田的耕種者、生產經營者,在土地確權之后,他們不是同樣會迸發出極大的積極性嗎?農村面貌的真正變化,不能隻靠林農,而必須靠農田的承包戶。隻有農田承包戶都經過土地確權,才能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中國才能成為一個富裕的、強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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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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