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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產權界定的重要性

第二節  土地確權:新一輪農村改革的啟動

厲以寧

2014年04月02日09:25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二、土地確權,保障農民權益

據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調研組在浙江、重慶、河南、山東、四川等省市的調查資料可以看出,農民之所以熱烈擁護土地確權工作的開展,首先是認定土地確權之后可以切實維護農民的財產權益。要知道,在土地集體所有的名義下,農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管是祖輩留下的舊房屋,還是近些年來農民自己花錢新建或擴建的房屋,都不被承認是自有的房屋,更不必說自己多年勞動而使土地已經日益肥沃的承包農田了。政府和大企業如果決定佔地拆房,農田承包戶隻得聽從安排,讓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眼睜睜地看著宅基地上的老房新房一起被拆毀。而農民所得到的補償費,遠遠低於市場價格。各地幾乎都有農民抗佔地、圈地和強拆民居的事件發生。農民的權益既得不到尊重,更談不到合理的、充分的補償。要知道,農民失去土地和房屋,不僅意味著他們失去了生活資料,而且意味著他們失去了賴以取得收入的生產資料和謀生之路。他們得到的不充分的補償,隻夠眼下生活所需,以后怎麼辦?他們連想都不敢想。農民失去了土地和房屋,這正是歷朝歷代統治當局最擔心發生社會動蕩的源頭,然而這些情況本來是可以避免的。土地確權對農民權益的保障的意義,從這個角度分析,無論怎樣高估都不算過分。

當然,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如機器設備、工具、牲畜、運輸車輛等)不同,其他生產資料可以由所有者自由出售,售給需要該種生產資料的人,但土地卻不一定能如此出售。這主要是因為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土地供給有限,土地的使用狀況受到法律的限制,什麼樣的土地隻能轉讓給什麼樣的買主、買主把購入的土地做什麼用,都有嚴格的規定,不得違背。這是土地交易中必須遵守的。我們在日本考察時,對這種情況做過調研,發現日本對土地的交易有詳細的規定,日本的城市居民和企業法人可以租賃農民土地,但不能購買農村的土地,而且租賃的土地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如不能撂荒、不能建房、不能設廠等。如果租賃的土地是糧田,那就隻允許繼續種糧。違者要追究法律責任,這就是明確的限制。這種規定在日本專家看來是人人都應遵守的。為什麼這樣?這是日本地少人多,為維持經濟和社會穩定所必需的。

中國目前所進行的土地確權,也以不改變土地使用方向為准則,目的是不讓本來有限的耕地和建設用地改作他用。

因此,農村的土地確權對中國農民來說,最重要的是:在保証農業用地(耕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方向不變的前提下,使農民的財產權益得到保障,不至於被政府或在政府同意下的企業單位低價圈佔土地和拆毀農家住房而得不到合理的補償。土地確權后,農民應具有三權三証。三權是: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民在宅基地之上自建住房的房產權﹔三証是: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証、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証、農民在宅基地之上自建住房的房產証。農民的三權三証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為什麼農民會成為“失地農民”?為什麼農民會成為“無業者”?為什麼農民會成為無房可住的流浪者或寄人籬下者?這與農民財產權益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有關。土地確權后,農民的三權三証得到了保障,任何人或單位都不得隨意侵佔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要征用農民的土地或拆遷農民的房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需要以農民作為一方,政府或政府同意下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另一方的雙方協商,按雙方同意的價格成交,以合同為據。這樣,農民心裡就踏實了,因為他們的權益得到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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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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