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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銳: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法治思維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民商經濟法教研室主任 劉銳 

2014年03月06日16:2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摘 要] 領導干部應當具備規則性思維、合法性思維、程序性思維、權義性思維和權責性思維等五個方面的法治思維能力。基本要求是:先立規矩后辦事,立好規矩再辦事﹔合乎法律文本的具體規定,合乎法律的目的、原則和精神,正確對待“惡法”﹔要有程序,且程序應正當﹔以權利、義務為工具去審視、調整社會關系,處理社會矛盾,認真對待權利,切實履行義務﹔有權必有責,權責要相當。

[關鍵詞] 領導干部﹔法治思維﹔正當程序

[中圖分類號] D920.0 [文獻標識碼] A

法治思維是指以法治觀念為基礎,運用法律規范、原則對有關事項、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的理性認識過程。黨的十八大提出“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其根本目的是通過提升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從而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以下五個方面的法治思維能力。

一、規則性思維

法治是法律之治、規則之治,因此領導干部應當樹立規則性思維。

(一)先立規矩后辦事

法是效力最高的規矩,規則性思維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即“先立法,后行為”,依照普遍性的法律治理國家、推進改革。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有:一是法律體系的主體應當是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能由行政法規等長期“代行”法律職能。《立法法》規定的隻能由法律規范的財產征收、財政、稅收等基本事項必須通過人大立法規范,即使由於立法條件不成熟暫時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也應當盡早納入法律范疇。二是法律沒有規范或者規定不明的事項,盡可能通過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予以規范,盡量減少使用層次低的規章,增強法律的剛性和約束力。三是處理好法律和政策的關系,盡可能運用法律手段,而不是用政策去規范本屬法律調整的事項,“政策定調—試點探索—總結推廣—法律固定”的改革模式需要改變。

其次,規則性思維要求凡事要有規矩,“先立規矩后辦事”。強調有法可依,並不是說法治社會的規則隻有法律。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不明確時,也要建章立制,用制度管事、管人,不能依批示、指示辦事,不能動輒特事特辦。

(二)立好規矩再辦事

治國理政,光有規矩是不夠的。規則性思維不僅要求有法可依、先立規矩,更強調法律可依、規則可遵循,也就是說法律和規則要求人們做的必須是其能夠做的,必須讓人們對法律和規則先心“服”后行“從”。而要達此目的,法律和規則就應當滿足好規則的基本品質。好法律的基本品質要求是公開、明確、穩定、可預期、無內在矛盾、可遵循、具有同一性,這些法律的品質性要求也基本適用於非法律的規則。

1.公開。法律應在其影響的范圍內通過各種形式公布,從而對於受其影響之人來說,法律是可得的、易得的。公開是法律和內部規定、潛規則等的重要區別,可使法律融入人們的知識體系,進而可能有更多的人認同法律。2.明確。法治是規則之治而不是原則之治,抽象、原則、概括是立法之大忌,應當盡可能避免。隻有明確,方可給立法、執法、守法以明確指引,既便於法律的貫徹執行,同時也可有效約束立法、執法行為。3.穩定。法律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惟有穩定,法律方可約束公權,保証法律不因領導人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意志的改變而改變,有利於人們產生穩定的預期,樹立法律的權威。4.可預期。可預期是法律發揮指引、規范功能的重要基礎,惟有可預期,方能使人們有信心、有恆心,進而大膽交易、促進市場繁榮。5.無內在矛盾。協調統一的法律體系,可給人們以明確指引、清晰預期,從而降低執法成本,減少執法偏差。6.可遵循。民主、科學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和法律的可遵循度,是降低守法成本,增強守法意願的關鍵。7.具有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應該在公開、穩定、明確而又一般的規則的指導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惟有具有同一性,方可避免“自己立法、自己解釋、自己執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以及濫用自由裁量權,從而最大限度實現法律的目的,畢竟絕大多數法律要通過政府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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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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