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民商經濟法教研室主任 劉銳
四、權義性思維
法律通過權利和義務調整社會關系。因此,領導干部樹立權義性思維。
(一)以權利、義務為線索去審視、調整社會關系
法治社會社會關系的基本框架是由法律通過權利義務建構起來的。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要求領導干部首先能夠識別權利義務的基本類型和特點,從而以權利、義務為線索去審視、調整社會關系。以人為本本質上講就應以權利為本,權利的本性是平等,因此要在立法、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平等配置、一體尊重、公平保護公民、法人的權利。尤其要注意的是,對於工作權、文化教育權等社會權,政府有積極作為的義務。因此,領導干部應從權利、義務兩個緯度分析、認識社會關系,從調整、平衡權利、義務關系的角度去制定法律、推進改革、執法司法。
(二)認真對待權利,切實履行義務
領導干部要認真對待他人權利。領導干部在行權履責過程中,幾乎沒有不影響他人權利的立法、決策和執法。一般情況下,他人的權利就是公權力的邊界。因此,要尊重他人的權利。當然,尊重權利並不意味著權利不可限制。但必須注意的是,對權利的限制是有條件的,即限制本身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征收就應當以公共利益為原則,程序正當、公正補償。
領導干部應切實履行義務。不僅要尊重他人權利,還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市場監管,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自由安全。
(三)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分析工具,正確對待、妥善處理社會矛盾
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如果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去分析,就會清晰得多、簡單得多,這也是正確對待矛盾糾紛及其當事人,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的一種有效方法。比如,面對一起事件、一個矛盾糾紛,領導干部首先應當思考的是事件或矛盾糾紛的性質、權利義務關系,正常的法律途徑,然后分析一下政府自身的權利、義務,並以此作出決策。既要避免該為的不為、不到位,同時也要防止大包大攬、亂作為。“花錢買平安”、“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等所體現的顯然不是權義性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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