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民商經濟法教研室主任 劉銳
五、權責性思維
權力是應當履行的職責,與權利具有選擇性、可行使、可放棄、可轉讓相反,權力必須行使、不可放棄、不可轉讓。領導干部作為權力的行使者和責任的擔當者,理應樹立權責性思維。
(一)有權必有責
首先,制度設計上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法律法規在賦予行政機關權力的同時,應當規定相應的責任保障機制,既要避免有權無責,也要防止權責錯位。也就是說,誰享有權力誰就應當負有責任,隻規定權力不規定責任固然不好,但權力行使者和責任承擔者不一致也需避免。
其次,實踐中既要保証用權當負責,也要避免無權亂負責。責任不僅應落到紙上,更應落在實踐中。要切實避免隻有權力沒有責任﹔上級享受權力,下級承擔責任﹔一把手享受權力,二把手、副職或者其他人承擔責任等權責脫離的現象。當然,沒有權力卻亂攬責的現象也應避免。
(二)權責要相當
越是權高位重,責任就應越大。有多大權力就應當承擔多重責任。責任過輕既不能糾正濫用權力行為,也不足以威懾潛在違法行為。但責任也不是越重越好,過重的責任如同過輕的責任一樣不會產生應有的約束力。
從理念上講,全能政府就應當承擔無限責任,而擁有有限權力的政府隻能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從責任的角度看,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也正是政府承擔無限責任向有限責任轉變的過程。
從制度設計講,既要注意權力與責任在類型配置方面的相當,也要注意某一責任類型中責任程度的相當。立法中要實現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的合理平衡配置,改變重行政責任,輕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現象。同時,立法中要盡可能規定明確具體的責任,這樣不僅可以使潛在的違法者提前防范、分散法律風險,而且可以有效約束執法者和司法人員,避免執法、司法不公。
從追責實踐看,一要嚴格執法,任何人違法犯罪,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要將法律文本規定的責任不折不扣地落實下去,避免“老實人吃虧”。二要防止不問青紅皂白濫施責任。任何法律責任的承擔都要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不問原因、不問過錯、不問真正的責任者的追責表面看來很嚴格,實際上往往是不妥當的。三要尊重責任追究機制。責任不同,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同,有權追責的機構也不同。對於沒有追責權力的領導,尤其是主要領導來說,要尊重有關部門依法執法,不要動輒過問、插手,更不要接手、大包大攬責任追究過程。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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