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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銳: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法治思維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民商經濟法教研室主任 劉銳 

2014年03月06日16:2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三、程序性思維

公權力的取得和行使都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因此,領導干部應當樹立程序性思維。

(一)公權力的取得和行使需要程序

公權力需要程序。“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要遵守程序法,這已眾所周知。立法也要遵守程序,《立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的制定程序。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進行征收征用等,也須遵守一定的公開、公正、民主程序,以保障人民權利,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程序重於實體。實體相對於程序而言更具目的性,但法治強調程序正義甚於實體正義,因為法治的根本任務在於規范約束公權力,不借助於正當程序,公權力將很難被“關進籠子裡”,實質正義也無從得以實現。

(二)程序不應等於“形式、過場”,程序要正當

近年來,在干部提拔、公務員招錄等方面不斷有負面新聞報道,有關部門和領導的表態往往是“程序上沒有問題”。對此種現象,有人認為“如果程序上沒有問題,就是程序本身存在問題”。因此,不僅要有程序,程序還應正當,否則走程序將淪為“走形式、走過場”。程序的正當性來源於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

1.程序中立性要求程序參與各方不得因程序設計而受到不公正對待或享受特殊優待。“自己不得作自己的法官”所強調的就是程序的中立性,回避原則即是這一原則的體現。2.程序理性要求程序應具有合理性,以有效防止武斷、恣意、專橫或反復無常。程序理性的核心在於權力應當以一種合理的、可以通過說明、論証以及邏輯上一致的方式而行使。[5] 3.程序排他性是指每一個程序獨立、依法展開后,非經特定程序,不得更改,即排斥與其相同程序的再次重復與沖擊。4.程序可操作要求程序明確、具體。5.程序平等參與要求接受程序法律后果的各方當事人在相同條件下,從程序主持者獲得相關信息,並有相同的機會向程序主持者陳述自己的看法。“任何裁決都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詞”是平等參與的體現。6.程序自治要求程序的參與基於自願,不得強迫。例如不得強制投票、聽証等。7.程序及時終結要求程序符合效率原則,應有時限,要有終點,不能沒完沒了。8.程序公開要求程序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向程序參與人和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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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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