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明
二、義:公平正義
“義”,是中華文化傳統核心價值觀和道德精神的精蘊,是傳統核心價值觀對人的價值和品質問題的倫理思考與本質揭示。“義”的繁寫是“義”,由“羊”和“我”構成。羊象征“善”和“美”。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義”的意蘊十分豐富。“義”可為儀,包括禮儀和風貌﹔可指適宜、正當,“義,宜也”﹔可為善、公正,“唯無不流,至平而上,義也”﹔可為道德原則的總稱﹔亦可指“有利、利益”。中華民族傳統核心價值觀把“義”看作是人的根本價值追求,即人的立身之本和基本道德規范,基本的含義是判斷是非、辨別善惡的標准,是人之為人的根據。
孔子最早提出了“義”,他說:“君子義以為質,禮以行之,孫以初之,信以成之。”(《論語•衛靈公》)孟子則進一步闡釋了“義”。他認為“信”和“果”都應當以“義”為前提,他甚至說:“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
第一,正氣。中華民族傳統核心價值觀認為,講不講“忠義”是衡量一個人的人格品行是否具有正氣的最基本標准。“忠義”即正氣,它包含三層意蘊:首先,“大義”是指對國家(古代表現為人們對一國之主君王)的忠誠,是最高價值意義上的“義”,可理解為正當、正義。人的一切言行宜與不宜,該與不該,須以“大義”為准﹔其次,“中義”是指對客觀事實的尊重和對社會對他人的責任,可理解為做人的義務和本分,如不冤枉別人,不做違背良心的事情﹔再次,“小義”是指社會交往原則,即我們通常所講的做人要講義氣,對親人、對朋友、對鄉裡要厚道,遵守諾言,維護信譽等。做到三者合一,人們必贊之為一個具有“浩然正氣”、堂堂正正的人。
第二,平等。中華民族的傳統核心價值觀,立足於農耕為“本務”、以家庭為“本位”的社會現實來看待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認為個人是不能離開他人而獨立存在的,人隻有在這種關系中才能確認自身的處境,實現自身的價值,因此,任何人都可以達到至善的道德制高點,人在道德本質上是平等的。正是這種以對人的社會本質和道德本質合一的自覺認識,中華民族才得以建構起以“仁”為核心的傳統核心價值體系,形成重義輕利、先公后私、殺生成仁等價值追求和道德精神。傳統核心價值觀講“仁民愛物”、“民胞物與”,講安身立命與天下興亡、百姓福祉聯系在一起,表明了做人應當有一種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而不應僅僅從個人利益出發考慮問題。中華倫理文化的一大特色就是並不壓抑和扼殺對個人欲望、個人利益的正當追求,而是要求實現兩者的協調合一。由於每一個人都扮演著特定的社會角色,承擔著特定的社會、家庭責任和義務,因此,人們必須懂得義務與權利的辯証統一的道理。盡管中華傳統文化中所指的“人”,是處於宗法等級關系中的人,但在道德上提倡的是一種人際平等觀念,它把人的本質歸結於社會性,同時又不以貧富、長幼分貴賤,包含著合理的思想,體現了一種務實的人際平等交往理念。當然,現實情況遠非如此,存在著事實上的人際不平等問題。僅僅作為一種倫理觀念,而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一直以來中華文化並沒有解決好人際平等問題,盡管低層的人們內心深處都被熏陶出了平等的觀念,但往往不得不屈從於一種封建等級歧視的現實。
第三,奉獻。中華民族傳統核心價值觀非常重視“義利”關系,強調“義”與“利”的對立與統一,凸顯“奉獻”在實現人生價值中的地位和意義。荀子主張“義與利者,人之所兩有也”,“先義而后利”。董仲舒提出“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中華民族傳統核心價值觀把“義”作為人的立身處世之本,主張處理社會整體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的原則,是先公后私,大公無私。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應該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首要、最高的價值原則,個人利益要服從社會整體利益,主張把“小我”融入“大我”之中。
對民族利益、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至上的強調,塑造了中國人有著強烈的民族認同意識和集體主義的價值觀念,激勵著無數仁人志士為國家、民族和社會整體利益而奉獻,為“大義”而獻身。通過維護民族大義、道德尊嚴來展現個人的人格魅力和存在價值,是中華民族對人生價值意義的獨到理解,不同於西方個人主義的價值文化傳統和功利主義的道德文化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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