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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者與受賄者,該重罰誰?

—— 基於法經濟學視角的調查分析

2013年10月09日15:35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核心提示: 與給予行賄者更重的懲罰(12%)和給予受賄者更重的懲罰(27%)相比,61%的受訪者認為,給予行賄受賄雙方同樣的懲罰,最能體現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近段時期,媒體頻頻曝出行賄受賄事件。吉林省原副省長田學仁、原鐵道部官員張曙光等多名前政府高官因受賄被送上法庭,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被移交司法機關審判,葛蘭素史克、賽諾菲兩大跨國藥企因向中國地方官員行賄被調查。多起行賄受賄涉案人員被曝光和查處,贏得了人們的掌聲,但也引發了人們對有關法律法規效力和公平的質疑。與此同時,“嚴懲行賄受賄涉案人員”、“給予行賄受賄雙方同樣的懲罰”等聲音,在互聯網上也不斷增多。為此,人民論壇問卷調查中心圍繞“行賄者和受賄者哪一方更該受到重罰”的話題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

此外,在解釋這一問題時,還使用了法經濟學的理論。法經濟學主要是應用經濟學理論和方法,來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的效力問題。簡單來說,它關注的是如何以更小的成本來實現法律的更大效率。同時,這一分析邏輯近年來經有關學者的採納和應用,不僅推動了法律與經濟兩門學科的融合,也提升了法經濟學在解釋法律問題方面的說服力。

65%的人認為加強監督比加重懲罰更具威懾

“對於行賄受賄,加強監督比加重懲罰更具有威懾作用,您覺得是這樣嗎?”對於這一問題,65%的人表示贊同。作為約束和規范人類行為的基本制度,法律的價值不僅僅是當違法事件發生后,給予違法者應有的懲罰,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制定本身就能產生巨大威懾力,從而避免違法事件的發生。然而,若想讓法律發揮出應有的威懾力,必須結合一項重要的配套制度——監督制度。同時,治理行賄受賄事件,法律在效力和公平間並不沖突。綜合法經濟學的分析和問卷調查結果,我們發現,給予行賄受賄雙方同樣的懲罰,既能夠提升法律的效力,也能夠體現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該重罰受賄者還是同犯等罰?

世界各國對行賄受賄的懲罰規定,可歸為三類:未規定行賄罪,隻規定受賄罪(丹麥、瑞典等)﹔給予行賄受賄雙方同樣的懲罰(美國、西班牙等)﹔對受賄者的懲罰重於對行賄者的懲罰(意大利、蒙古等)。中國《刑法》對行賄受賄的懲罰規定屬於第三類。鑒於近年行賄受賄事件逐漸增多,國外有學者提出,為提高法律的威懾力,不但要懲罰行賄者,而且應給予其比受賄者更重的懲罰,因為在社會上,能夠受賄的人隻佔小部分,而幾乎所有人都能夠行賄。由此,倘若行賄被默許或被當作不被嚴懲的行為,那麼不排除所有人都卷入賄賂事件的可能。然而,經濟學有一個命題,即個體行為是在既有條件下追逐利益上的最大化。試想某一主體通過行賄獲得的好處還不如給受賄人的好處大,那麼像行賄這種有風險的事情,是不會有動機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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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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