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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者與受賄者,該重罰誰?

—— 基於法經濟學視角的調查分析

2013年10月09日15:35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由於中國目前對行賄受賄雙方的懲罰比多數國家都要重,所以,國內學者多認為中國應借鑒美國的做法,即給予行賄受賄雙方同樣的懲罰。但是,這種同犯等罰的懲罰標准,是否比當前的懲罰標准更能夠遏制行賄受賄,學者們並未進行考証。此外,透明國際公布的全球賄賂地圖顯示,前述三類中都同時包含行賄受賄事件多和行賄受賄事件少的國家。這意味著,為遏制行賄受賄事件,中國最應採用前述三類懲罰的哪一類,我們尚無法給出答案。

是否能以較低損失避免犯罪是問題的核心

法律作為一項公共准則,在制定過程中,是從國家和社會的層面著重考慮如何盡可能地降低違法事件的發生率。正是遵循這一邏輯,絕大多數法經濟學家都認為,“在法律上,事故責任應該歸咎於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沒有這樣做的當事人。”套用在行賄受賄上,意思是說,因為行賄受賄是行賄者和受賄者雙方達成的事,因此隻要消除一方參與這件事的意願,就能夠避免事件的發生。同時,越能夠以較低損失規避行賄受賄的一方,自身參與行賄受賄的意願也就相對越低。所以,給予這一方以重罰,更易減少行賄受賄事件。

依據直觀判斷,行賄受賄雙方規避行賄受賄的成本,在數量上等於雙方規避行賄受賄后給自身造成的損失,因而也就是雙方經行賄受賄所得到的利益。而在我們的調查中,89%的受訪者都認同,與行賄者行賄獲得的利益相比,受賄者獲得的利益相對較小。這意味著,如果以直觀判斷為依據,那麼在提升法律效力為導向的背景下,我們應當認同當前重罰受賄者輕罰行賄者這一規定。

但是,倘若我們的直觀判斷有問題,情況又將會是怎樣?我們知道,除了行賄以外,很多時候,行賄者還可通過其他途徑來爭取所期待的利益。例如,一個企業既可通過賄賂某些官員來維護市場地位,也可通過提高自身競爭優勢,來佔據市場。只是這種途徑要比行賄付出更多的成本,故而所獲得的利益也將相應減少。然而不管怎樣,這正說明行賄者因規避行賄而造成的損失,並非如直觀判斷的那樣多。至此,可以斷定,學者們之所以認為要給予行賄受賄雙方同樣的懲罰,確實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在提升法律效力的問題上,公眾的選擇與學者的觀點是否保持一致呢?調查結果顯示,盡管63%的受訪者都認同學者的觀點,但是在余下37%的受訪者中,有28%的受訪者都認為應給予受賄者更重的懲罰。究其原因,可能一些公眾並未意識到直觀判斷會有問題,因而自然會認為應給予受賄者更重的懲罰。同時,媒體多側重報道官員的受賄事件,很可能會強化部分公眾對官員的不滿情緒,對這些公眾的判斷產生干擾。

61%的受訪者認為同犯等罰最能體現法律公平

如果說在國家和社會的層面上,人們看重的是法律效力的話,那麼在具體的行賄受賄事件上,人們看重的則是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正如經濟發展方面存在效率和公平間的沖突一樣,法經濟學家們非常堅定地認為,在現實中,立法方面也存在著效力和公平間的沖突。那麼,受訪者如何看待這個問題?更進一步的調查顯示,與給予行賄者更重的懲罰(12%)和給予受賄者更重的懲罰(27%)相比,61%的受訪者認為,給予行賄受賄雙方同樣的懲罰,最能體現法律的公正和公平。這說明,治理行賄受賄,法律在效力和公平間是統一的。因為我們知道,雖然官員是受公眾委托行使公權力的,並具有規范行使權力的義務,但公眾也許會認為,本應屬於所有人的公平競爭的權利,卻因行賄者的行為而被剝奪了。所以,多數公眾認為應該給予行賄者和受賄者同樣的懲罰,也就不難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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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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