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度加重對行賄者的懲罰更體現公平
怎樣有效地減少行賄受賄,是國家和社會關注的焦點。雖然很多人主張要加重對行賄受賄雙方的懲罰,但這並不能作為國家修改法律的依據。多數人都認同在提升法律威懾力方面,加強監督比加重懲罰更為重要。這意味著,在今后,應重視調動多方監督主體的積極性,繼而構建起政府、公眾、媒體、民間組織四位一體的監督體系,在監督行賄受賄上形成合力。
與此同時,綜合法經濟學的分析和問卷調查結果,我們發現,治理行賄受賄,法律在效力和公平間並不沖突。現行《刑法》中對受賄者懲罰相對較重的規定,既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效力,也不足以體現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為此,應加快調整《刑法》中與行賄受賄有關的懲罰規定,並以給予行賄受賄雙方同樣的懲罰為標准,適度加重對行賄者的懲罰。還需注意的一點是,媒體側重於對官員受賄事件的曝光,易導致部分公眾的看法偏離理性。因此媒體在積極曝光官員受賄事件的同時,也應重視對行賄人員和行賄事件的關注和報道。
(調查執行:人民論壇理論研究中心﹔執筆:人民論壇記者欒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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