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城投類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算在內,第四季度還將有2000多億元左右的城投債發行,但這也不足以支撐大規模的新項目投資計劃和依然在建的融資平台項目。如果地方政府為了實現短期業績而進入非正規的融資渠道,不僅融資成本高,而且地方更是會面臨巨大的債務風險。因此,如果個別項目前期論証和准備不充分,后期出現管理漏洞或資金銜接問題,對經濟效益會造成直接影響,進而會加大債券、信托融資的償債壓力。一旦資金鏈條崩裂,就會傳導到銀行等金融機構,造成金融風險。
但是令人感到遺憾的是,民間資本介入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方面並沒有成為解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資金的有效途徑。我國公共服務領域仍屬於政府主導型的構架沒有改變。政府或者國有資本擁有者掌有充分信息,民間資本則是處於信息劣勢的交易一方。雖然“非公36條”已經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我國公用事業建設,但是民間資本在信息不對稱下進入自己不熟悉的市場時,無形中會提高企業風險﹔加之民間資本長期處於被壓制狀態,有著諸多先天不足的缺陷﹔以及一些壟斷部門或壟斷集團,從部門利益出發阻礙民營經濟投資基礎領域,使得民間資本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一直沒能發揮自身應有的作用,反倒是政府大包大攬后使得自身債務纏身,危機不斷。
政府在發展戰略性新型產業問題上,似乎帶有更多的計劃經濟觀念,任何產業都是一個根據自身經濟規律發展的,政府在產業初期的扶持必不可少,但是決不是對產業加以代替。某些地方政府動不動想著通過投資來促進某個產業的發展,不僅是簡單粗暴的拍腦袋式做法,也是對納稅人的資產不負責任,更是對公眾監督權的漠視。況且地方政府的投資“競賽”,很多都是政績工程驅使下的頭腦一時發熱,這些錢能籌集到位令人不免產生質疑:投下去的項目能否產生合理回報,是否環保達標,恐怕很多地方官員們並未真正想清楚。由此地方政府在新一輪的經濟刺激下,又給原有的地方債務危機蒙上了一層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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