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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風險與財政風險的關聯與規避
楊良初
2013年06月20日16:38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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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保障風險來源的理論依據。

我們學經濟學應該都清楚這三個基本理論,委托代理理論、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這三個基本理論對於社會保障風險理論影響比較突出。委托代理關系還是比較復雜的,包括中央與地方的委托代理關系、經辦機構與社保對象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還有辦理收付業務的銀行和社保機構的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代理理論是指為委托人和代理人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具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利用信息優勢在交易中獲取更大的利益,而損害了委托方的利益。但也不完全就損害了委托方的利益,有可能雙方都獲得了更好的利益。政府的外部性,指的是公共機構,尤其是政府部門的官員追求自己利益或者單位利益,而對於公眾利益和社會福利造成的損害,甚至把公眾利益作為實現單位利益的手段。我們將委托代理和道德風險是有緊密關系的。由於政府外部性的存在,政府的干預措施可能達不到一定的目的。我們經常講的一句話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也就是中央提出的政策是考慮了全局的,但是我們經歷了若干個環節以后,比如地方政府按照地方利益來進行調整,到了社保對象這個層次以后,已經經歷了三四次調整,地方保護的是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說地方真正享受社保的對象和中央出發點保障的對象是有很大區別的,沒有達到中央希望達到的效果。甚至我們某些個人為了自身利益,也在這裡面做了手腳,沒有嚴格按照規定標准來執行,犧牲的是社保對象的利益,是單位和個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的滿足。信息不對稱也講的是信息雙方對於信息的了解不對稱,雙方掌握的信息往往是不一致的,導致的在交易中處於不對等的位置。我們社保在實施的過程中,由於受到信息不對稱的影響,讓廣大社保對象對於資金的運營的過程和結果了解的不全面,不能有效受到公眾的監督,從而使社保對象利益受損。

我們國家社會保險分為社會統籌和個人兩塊,這都是有地方政府強制集中統籌管理,地方政府基於法律而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地方政府具有壟斷能力和信息優勢出於自身利益,有可能損害社保受益人的利益。比如說地方政府要去搞政績工程或地方建設,從而有可能挪用社保基金,犧牲社保對象的利益。也就是他就是按照自己的需要調整社保基金的運營。另外一個就是很多地方財力有限,社會保障基金被當做一塊肥肉被地方政府隨意挪用。前幾年前,財政部和勞社部專門對於社保基金進行了檢查,對於地方社保基金的檢查結果是令人痛心的,剩下可以利用的資金隻有20%,其他80%都被挪用了。好多地方政府用社保基金投資的錢是根本收不回來的,比如說建辦公樓、搞房地產、搞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用來炒股。對於上海的社保基金案,大家應該都有所了解。這不僅在上海發生,在山西、河南等都有這種情況發生。上海的陳良宇社保案件中,社保基金被用於修建高速公路項目上了,但是這個社保基金用於高速公路並不是不可以,這是有較高回報的投資項目,但是他沒有走法律程序,完全是個人自己的決策,這個就是錯誤的。人們完全就可以懷疑在這個暗箱操作裡面,利益時怎麼分配的,會不會被截留、被貪污等等,因為資金量很大完全是有可能的。第二就是地方政府內部的各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為擴大部門利益,爭相取得有關社會保障的事權和財權,導致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分散化、多元化,政出多門、條塊分割、管理分散化等。

我研究社會保障有二十多年了,當時也提出了比較激進的觀點,也和當時原財政部社保司的司長都一起做過課題。當時,社會保障資金人保部門說是多少就是多少,財政部門沒有相應的數據和依據去說明人保部門管理的資金數據是否正確,因此財政部門很被動。我覺得就應該讓財政部參與社保基金的管理,而不能隻讓社保部自己管理。在我們國家,社保基金管理是一個從分散到相對集中的過程。在我們國家管理社保基金的部門有財政部、社保部、民政部、衛生部等等,此外還有殘聯、體委等都參與管理。體育彩票有很大一部分要用於發展體育事業和運動員的福利。還有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一些部門都有社會保障的職能和事權,都參與到社保基金的管理當中。第三是地方政府與經辦機構的委托代理關系所引發的內部風險。社保經辦機構及官員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為自己謀取利益,為自己創收。目前社保經辦機構受到財政預算經費的限制,極有可能利用手中的社保資金用於自己的創收,以改善辦公條件和提高內部工作人員的待遇。這些創收活動主要是向企業貸款、投資房地產、投資股票等。由於對社保機構主要領導的決策行為缺乏有效監督,他們可以進行違規操作和借款,同時機構中的人員會從中獲得大量的利益,個別官員的腐敗行為,可能導致整個機構無意識的腐敗,變成所有機構人員都參與的違規行為。這是地方政府委托代理關系產生的社保資金風險,上級社保部門對下級社保部門的影響力遠遠不如當地地方政府,對於下級社保部門的行為難以制約,中央社保部門對地方省一級社保部門的行為鞭長莫及無能為力,在政策實施和制定上面就出現這樣的問題。中央政府無法干預地方政府的行為,明知道地方政府在違規操作但是中央政府沒有辦法,這就是委托代理造成的營運風險。政府可以加強對社保經辦機構的領導,加強監督等,從而可以避免這個委托代理風險問題。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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