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優化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配套制度與環境
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近年來,我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立法工作加速推進。尤其是公布實施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解決了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法律依據問題,但更為龐大的地方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立法工作進展緩慢,不僅沒有專門的地方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專門法規,既有的各種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條例還把社保基金的投資嚴格限定在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兩個途徑上。《社會保險法》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基礎,其對社保基金管理的規定是全面性的,涉及到基金的籌集、支付、運營、監管等各個環境,而對具體環節操作性的規定則是框架性的。對社保基金投資的具體運作,還要在《社會保險法》的框架下,用細化的條規來管理。現階段,應在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實踐探索中,逐步形成《社保基金投資管理規定》,用以指導和規范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
2.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
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制的建立,首先是投資運營管理體系的構建和管理人才的配備以及管理制度的規范,其核心就是機構的建立。按照國際經驗,通常有三類營運機構:一類是普遍存在於歐美發達國家的由養老基金保管人、委托人、基金管理機構及經理人按照委托——代理關系形成的營運機構。二類是近年來在拉美國家如智利和東歐國家實行的嚴格准入、嚴格監控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營運。三類是東南亞國家實行的隸屬於國家財政部的少數幾家集中管理的基金營運機構,如新加坡的公積金局、馬來西亞的員工公積金。我國已經加入了WTO,作為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制的建設均應按照WTO規則和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來執行。因此,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營運機構的建設也可以按照委托——代理關系由基金保管人、委托人、基金管理機構及基金經理組成。盡管政府社會保險基金還未允許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投資運營,但投資運營的四類機構已經具備。首先,在財政部和人保部成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行政管理司、處機構,負責制定養老基金投資的重大方針、政策和制度,指導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過程,檢查指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執行有關投資運營政策、法規的情況,擔負國家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政責任人的職責。其次,成立專司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擔起將基金委托金融中介機構進行管理和具體營運,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投資經理的職責。引入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保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高效。明晰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的責、權、利關系,使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公司法》規范運行。並提出年度、季度、月度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目標,將投資運營目標細化到具體的投資管理公司和投資工具上,保証投資運營目標的實現﹔建立投資風險評估機構,對公司和投資委托人作出的投資決策進行風險評估,凡是風險較高、不宜投資的決策都應制止,避免投資失敗。再次,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的幾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參與投標,凡是符合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人資格條件的均可以參與投標,並承擔基金管理人的責任,簽訂投資委托運營協議,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風險。還可以公開的方式選擇基金托管人,承擔起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3、發展相關中介組織
從國外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的實踐中,中介機構在投資運營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在發達國家或法制比較健全國家的作用更為明顯。中介機構一方面為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提供各方面的服務,另一方面起著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管理外部監督的作用。中介機構包括精算、會計、審計事務所和風險評級公司等,它們的根本作用是提供信息服務,使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能夠獲得並准確理解有關社保基金運作的信息。它們參與社保基金的監管,必須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授權,但它們不隸屬於政府。
4、加強相關人才培養
社保基金對投資管理人才有很高的要求,不僅要懂得經濟、金融、投資、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還要有戰略的眼光,善於決策的能力,特別是對現代資產合理論、風險管理理論等有深入的理解和熟練運用。重視培養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方面的專門人才,是保証社會保障基金健康運行、有效實施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良好基礎。我們應採取各種措施,為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創造良好的人力資源條件。要充分利用國內現有教育資源,增加基金管理人才培養的數量和質量﹔要看到國外的基金發達運作優勢,利用有關發達國家的教育資源,委托培養基金管理人才,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創造實際的培養環境,豐富他們的實戰經驗﹔應注意在引入人才的同時,創造一個充滿活力的競爭環境,使專業性人才進得來、留得住﹔各級社保管理機構應樹立前瞻性的人才觀念,吸引更多的專業化人才加入社保基金管理隊伍,在實際工作中培養他們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能力。(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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