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對消費的影響通過以下幾方面表現出來,一方面社會保障作為政府的轉移性支出,是調節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工具,可以通過增加居民的收入,尤其是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擴大低收入群體的消費﹔另一方面,人們的收入是否用於消費,取決於個人對未來生活的保障的期望,如果人們對未來生活有充分的保障與信心,那麼當期收入用於消費的比重就會大幅提高,而人們對未來生活保障預期包括住房、子女教育、生老病殘死等風險的收入保障程度的期望,很大部分屬於社會保障的內容。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水平高低是制約人們消費的最重要因素。當前,我國經濟增長主要依靠投資推動,消費疲軟的主要原因是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部分居民缺乏足夠的消費能力和不敢消費。
一、社會保障與消費關系日益密切
社會保障支出是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老、弱、病、殘等社會弱勢群體的收入和消費的主要資金來源。但能否構成消費的一部分,取決於社會保障資金的積累方式,如果採取部分積累或完全積累的方式,當期的社會保險基金就不能完全進入消費領域,部分被轉作積累,用於職工退休后的社會保險基金發放﹔如果採取現收現付方式,則當期的社會保險收入將全部進入消費領域,變為居民的消費支出。就社會保障的項目而言,隻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項需要採取部分積累或完全積累的方式,以應對老齡化高峰到來帶來的養老保險支出的增加,而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城鄉低保、社會救助資金均可以採取現收現付的方式,一般不需要保留結余。也就是說,隻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作為積累保留下來,大部分社會保障資金均可以用於當期支付,轉作消費性支出。客觀上,社會保障資金性質上就是消費基金,與消費存在密切的內在聯系。
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進程看,社會保障資金與消費的聯系日益加深。改革開放前,我國的社會保障資金雖然沒有單獨列出管理,都包含在企業財務管理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中。進入八十年代中期,我國著手改革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資金逐步從企業財務管理和行政事業單位經費管理中獨立出來,成為一項專門的社會性基金。但當時僅限於國有企業職工退休資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管理,資金量很小。1989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僅153.6億元,僅佔城鄉居民消費性支出不到 5%。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我國開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全面系統改革社會保障制度,前期主要進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改革試點,1997年以推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中心,同時建立了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制度,陸續建立了城鎮居民低保、農村低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目前正在全國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至此,基本建成了覆蓋全民、功能齊全的社會保障體系,使社會保障在調節收入分配、提高人民生活、穩定社會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社會保障支出在城鄉居民消費支出中所佔的比重逐年提高。2000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社會保險支出與財政社保支出之和)佔城鄉居民消費支出的比重為5.64%,2005年提高到8.59%,2008年大幅上升至15.86%。說明社會保障支出對消費的影響越來越大。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覆蓋面擴大、支出標准提高,對全社會消費的撬動作用將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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