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實踐中注重制度建設,對於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基本框架無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實踐中由於對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各級政府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之間事權缺乏明確劃分導致財權與事權脫節、地方嚴重依賴中央、相互推諉責任等矛盾越來越突出,嚴重影響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規范性和安全性,事權劃分問題受到實際工作部門和學術界高度重視和關注。本文就這一問題做出初步探討,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社會保障事權劃分的內涵
所謂社會保障事權,一般的理解就是社會保障事務由誰來行使和承擔,更有利於社會保障的整體、高效運作。具體的講就是社會保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訂和發布權,基金管理監督權,日常管理權,結余資金投資運營權,資金補償權及由於行使上述權力應承擔的責任的統稱,體現了社會保障權力、責任、利益相一致的原則。事權的劃分就是上述權利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基本劃分。社會保障事權劃分要依據各國的政體和基本國情以及一定時期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而作出相應選擇。因而社會保障事權劃分沒有固定模式可以套用。但是,社會保障事權能否科學、合理劃分,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體制構建和基金安全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正確劃分社會保障事權關鍵是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凡是市場能夠有效配置社會保障資源的事務,交由市場完成。如商業人壽保險、補充社會保險的絕大部分事務以及社會保險結余資金投資等事務,均應發揮市場的作用。政府隻能承擔市場不能或不宜承擔的社會保障事務,如社會救濟、社會優撫、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其中有的需要政府完全提供資源,有的需要部分提供資源。二是處理好各級政府之間的關系。事權劃分是確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基本條件。其中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劃分又是社會保障事權劃分的核心。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時應尊重成本最低原則、行政管理原則、全局利益原則。成本最低原則就是誰管理社保項目,能使管理成本降到最低,就歸誰管理。行政管理原則就是按照已有行政管理級次劃分社會保障事權,凡是屬於全國范圍內宏觀調控的社會保障事務,應由中央政府承擔﹔凡是地區性社會保障事務,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擔。全局利益原則就是從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社會保障的全局利益出發,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社會保障事權。一旦國家認為有必要,中央有權對社會保障事權劃分做出調整。三是處理好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無論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所承擔的社會保障事權,都需要各級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去完成。一般來說,政府社保事權應按照“政策法規權—基金管理權—投資運營權—基金監管權”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相互監督的原則,設置社會保障事權管理部門。建立由各級政府統一組織和協調的、高效的社會保障事權分工管理體系,是保証社會保障制度和基金健康、有效、安全運行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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