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 理論 >>
政府間社會保障事權劃分若干思考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楊良初 趙福昌 韓鳳芹
2013年06月20日14:15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二、劃分社會保障事權的迫切性

1、加強政府對社會保障宏觀管理的客觀要求。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過程中,重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對於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框架非常重要,但是在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起來以后,如果不把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擺上議事日程,就會出現因為基金管理的混亂和不規范而導致制度的失靈。而如何明確管理級次和劃分事權是構建社會保障管理體系的關鍵,管理級次既可以與政府級次一致,又可以不一致。所謂一致就是每一級政府都有相應的社會保障事權,或者每一級政府具有相同的社會保障事權﹔所謂不一致就是社會保障事權在各級政府間的分配是不一樣的,事權大小不一樣,管理項目不一樣。具體到我國,我們認為應該建立以中央和省兩級政府為主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即主要由中央和省兩級政府行使社會保障事權,市、縣兩級政府作為輔助執行政府,形成主次分明、事權明確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宏觀管理體系,對於加強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提高社會保障基金運行的規范性和管理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客觀要求。我國現有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大體沿襲了傳統的社保體制,所不同的是在各級政府新成立了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但是對社會保障的責權利沒有作出明確劃分,尤其對各級政府應擔負的責任沒有明晰,以致於在執行中出現管理不到位、短期行為、責任推諉、地方依賴中央等問題,顯然與現行的建立在分稅制基礎上的分級財政體制是不相適應的。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要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規范社會保障管理,必須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其中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間的事權和責任又是建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核心。事權明確、責任到位才可能調動地方各級政府參與社會保障管理的積極性。之所以要明確中央和地方的責任和事權,是社會保障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一是社會保障的對象是全社會公民,而且涉及每一個公民在市場競爭和生存中所遇到的養老、失業、健康醫療、工傷、生育、最低生活保障等風險時能否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等切身利益。政府是社會保障的組織者和管理者,理應對全體人民的切身利益負責,對社會保障事權在不同級次政府間作出明確劃分,就是讓每一級政府對其所擔負的社會保障事權切實負起責來,維護每一位公民的社會保障利益。二是社會保障內容復雜、資金規模大、蘊涵的風險大,一旦因為制度不完善或管理出現漏洞所帶來的包袱,不是哪一屆政府所能承受和消除的,還會給后代留下沉重的債務負擔,成為一國經濟發展的拖累,后患無窮。正因為如此各國都非常重視社會保障事權政府間的劃分問題。

3、提高社會保障基金安全性、保護全體公民社會保障切身利益的迫切要求。社會保障基金不同於任何公共資金,高度的安全性是其他任何公共資金所不能比擬的,即使是財政資金。因為財政資金出現赤字,最多影響下一年度財政收支的安排,還可以發行債券彌補。而社保資金一旦發生收不抵支,不僅增加財政的補貼包袱,還會牽涉社會保障的待遇能否兌現以及增加后代人的社會保障負擔等問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立時間不長,而且老齡化問題還不嚴重,社會保險繳費率又是世界最高的國家之一,但是近幾年已經出現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收不抵支問題,加上養老保險巨額的隱性債務,已使社會保障財務危機過早地帶到了人們面前。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設計不合理、管理混亂以及轉軌成本較大,而管理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社會保障事權和責任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同級政府各部門之間劃分不清帶來的,以致於出現面對社會保障世紀性難題誰都想管、誰都不負責任的怪現象。如果不從現在開始迅速在完善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劃分事權和責任加強每一級政府和每個相關部門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勢必使社會保障這一世紀性難題成為幾代人的包袱,也將成為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拖累。

(責編:朱書緣、趙晶)

相關專題
· 楊良初專欄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評論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