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政府應承擔的社會保障事權
(1)近期內地方政府應承擔的社會保障事權。從宏觀層面看,地方政府要落實和執行中央關於社會保障的規劃、法規和政策,制訂和下達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地方性規劃、政策法規的實施細則。從財政撥款的社會保障項目看,地方政府做好屬於自身事權的工作。在社會優撫和安置方面,對中央撫恤補助標准達不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部分,給予補足﹔年老體弱、沒有工作、生活困難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的撫恤補助﹔優撫醫院、光榮院和烈士陵園等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議和發展﹔安置退役士兵。在社會救災救濟方面,一般自然災害救災、社會救濟以及城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主要由地方財政籌集。在社會福利方面,由地方負責規劃、政策執行和資金籌集與使用。在公共衛生與農村衛生方面,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等公共衛生的規劃與經費供應,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所需經費供應﹔縣級政府安排政府舉辦的農村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和必要的醫療服務經費、離退休人員費用和發展建設資金﹔省級政府制定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統籌管理辦法,與市、縣級政府根據財力狀況安排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的補助資金。
從當前社會保險支出和補償責任看,地方政府根據中央頒布的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投資運營和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運行。
(2)中長期地方政府應承擔的社會保障事權。一是完善地方社會保障規劃、政策實施細則和監管辦法,建立符合當地實際的社會保障宏觀管理機制。二是切實履行由地方承擔的財政撥款社會保障項目各項事權,保証各項資金的到位,並監督資金的使用。三是將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和生育保險事權合理配置到省、市(地)、縣級政府,調動地方政府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積極性。除了政策法規上遵循中央的要求外,我們認為,應將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上升到省(市)級統籌,由省級政府統一實施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包括實施細則、基金征繳、社會化發放、投資運營和補償等事權。將醫療保險政策實施細則、基金征繳、醫院與醫藥改革、支出結算和補償等事權交給地(市)級政府﹔把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政策法規的實施細則、基金征繳、支付、補償和監督等事權交給縣(市)級政府。既可以加強地方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又可以分散基金管理風險。
3.建立中央與地方社會保障交叉事權的協調處理機制。無論是財政撥款社會保障項目還是社會保險項目的事權,都有中央與地方事權交叉部分,對這些交叉部分的事權,可以本著視中央與地方成本管理高低、財政狀況好壞和方便的原則處理,並建立中央與地方關於社會保障事權定期協商機制,及時化解事權劃分的矛盾,共同組織和完成社會保障工作目標。比如,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資金應根據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差距核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資金供應分擔比率,確保低保資金的到位。(200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