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這一重要論述,深刻揭示了制約監督權力的基本路徑,凸顯了制度建設在規范權力運行、防治腐敗中的根本作用,對建設廉潔政治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腐敗從根源上說,是權力失去制約和監督導致的權力濫用、以權謀私行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就是把權力運行納入制度軌道,用制度監督、規范、約束、制衡權力,保証權力正確行使而不被濫用。
這些年來,我們在用制度監督制約權力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做了不少努力,但離“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一些權力游離於制度的制約監督之外,違規用權、違反制度現象大量存在,權力濫用、以權謀私問題突出,嚴重腐敗案件時有發生,這些都侵害了群眾利益,破壞了社會公平正義,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權力是把雙刃劍,正確用權就能為人民造福,濫用權力就會損害群眾權益。權力具有天然的膨脹性和腐蝕性,容易令掌權者滋生權大於法的心態,以致放縱欲望、迷失本性,不願“進籠”接受制度的束縛。雖然關權力的“籠子”一直都有,但不夠完善,存在“籠眼”過大、“牛欄關貓”現象,這既有制度缺失、缺位問題,也有制度建設滯后問題,導致一些權力游離於“籠子”之外。同時存在“紙籠關虎”、剛性不足現象,有些制度設計不科學、不合理,脫離實際,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或籠統模糊、彈性較大,原則性要求多、硬性規定少,或有規定無罰則、有實體無程序,或看似硬性規定,實則留有“后門程序”,使得制度不管用、不好用、沒有用。“紙籠子”關不住“權力老虎”,一碰就倒,一咬就碎。還有一些權力“暗箱操作”,導致權力尋租,一些人搞實用主義,選擇性執行制度,或搞“靈活變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或搞“下不為例”,對“出籠者”不加懲罰。我國具有“熟人社會”的傳統,不少人重人情輕制度,既痛恨特權又羨慕特權,想讓制度管別人不管自己,遇事先托人情、找關系,以致制度被虛置,潛規則削弱明規則,制度執行大打折扣。
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必須針對存在的問題,對症下藥,加快打造科學、合理、嚴密、結實的“制度鐵籠”,以此規范權力運行,防范權力濫用。
打牢“籠子”根基。構建制度的“籠子”,首先要優化權力結構、合理配置公共權力。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遵循精簡、統一、高效原則,對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適度分解與平衡,使立法權、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既相互統一,又相互制約。在理清權力事項的基礎上,合理分解配置“一把手”的權力、重點崗位的權力、上一層級的權力,從制度機制上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和擴張甚至濫用,通過優化權力結構為打造制度的“籠子”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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