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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专家:怎样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沈荣华
2013年04月16日10:17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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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权力始终是一把“双刃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及时揭露腐败行为,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在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领域、环节和部位,建立有针对性的权力制约机制,防范腐败的发展蔓延;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靠法治制约权力,使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权力在“刚性”的制度笼子里运行,有效防止腐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一重要论述,为当前的反腐倡廉指明了方向。

  为什么治理腐败要靠对权力监督制约?从人类历史看,权力始终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能被滥用来谋取私利,滋生腐败。列宁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古今中外的历史也反复表明,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和监督,腐败就会随之产生,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从我国情况看,在体制转轨时期,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在有些领域还十分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到根本,与权力行使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特别是与一些位高权重者的权力行使约束不住,监督不力,直接间接相关。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不被滥用,就必须抓紧建设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提高权力监督制约的有效性。

  及时有效地揭露腐败行为

  腐败是一种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腐败心理研究表明,潜在的滥用权力者通常会在收益与风险间进行权衡,如果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揭露,严厉的处罚,腐败获得的好处大于被查处的后果,就容易铤而走险。因此,及时揭露腐败行为,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不仅可使腐败行为受到应有惩处,得不偿失,而且可起到威慑作用。处罚一个警示一片,可使权力行使者因畏惧受到揭露和处罚而不敢腐。

  及时揭露腐败行为,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法律、民主、社会、舆论等体制内外监督,健全举报、信访、质询、听证、监察、审计等制度。要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群众检举的线索发现腐败行为,为此还应抓紧完善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制度,因为目前的制度规定在设计和执行上都存有过多的漏洞和缺陷,致使举报人和证人屡受打击报复的事例一再上演。要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在揭露腐败中的作用,特别要健全网络举报受理制度,发挥“网络反腐”的“秒杀”优势。许多高官、实权人物滥用权力,不怕知情者上告,不怕权力机构查处,却怕公开曝光,这充分显示了舆论的巨大威力。还要发挥好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权威机构的优势,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揭露滥用权力的腐败活动。

  有效处罚腐败行为,必须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有了新部署,有多名涉腐官员受到及时坚决的查处,例如,雷政富从曝光到被免职立案调查只用36个小时,海南琼中县财政局长公款吃喝两天后被免职,查处力度和速度大幅提升,起到了明显警示作用。同时,也折射出一些地方存在揭露与处罚脱节的情况,比如,有的腐败行为被举报、曝光、揭露,却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受到应有惩罚,有的执法偏软、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内部消化,有的举报在权力部门之间转来转去,甚至七转八转被转到被告的手中,最终不了了之,干部群众对此十分痛恨。因此,提高处罚腐败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查办机构的支持,增强专项监督的独立性,健全对相关机构的内外问责机制。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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