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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籠子”要嚴密結實。籠子越嚴密結實,權力出籠的概率就越小,產生腐敗的機會就越少。要織密制度“籠條”,圍繞限定權力范圍、厘定權力界限、減少自由裁量、規范權力運行建立健全制度,使權力授予、行使、監督全過程和各環節都有制度規范,形成用制度管權、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特別要圍繞問題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及時對現有制度籠子查漏補缺,修繕鞏固,把行使權力的漏洞徹底堵死。要科學設計籠子,確保“籠條”牢固、實用,彼此銜接配套、環環相扣。要從實際出發制定制度,注重解決實際問題,遵循客觀規律,使制度既在理論上站得住,又在實踐中行得通﹔以結果為導向,用結果引導制度正確執行,用好的制度保証好的結果﹔與行使權力者自身利益挂鉤,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最佳結合﹔合理設計權力行使流程,杜絕權力尋租可能﹔形成權力的封閉循環系統,單項制度各環節或相關制度之間要形成反饋環路,相互關聯配套,構成相互支撐的制度鏈條和穩固架構。要增強籠子剛性,每項制度規定都要明確具體,把“大力提倡”變為“硬性規定”,將“自由裁量”化為“具體標准”,不僅有要求還要有罰則,壓縮彈性空間,增強剛性制約﹔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制度、制約權力,做到依法確權、依法限權、依法用權,用法律監督制約權力﹔運用科技手段固化權力流程,把一些制度科學設計為計算機程序,實現制度執行程序化,不能隨意變通、跳過或逃避,如實行評標專家由電腦隨機抽取、自動通知,防止因人為因素而導致權力濫用。
“籠子”要透明。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制度的“籠子”要透明,權力運行的過程和結果都要公開,“晒權”、“亮權”,讓權力擁有者時刻感到黨和人民在監督,意識到“眾目睽睽難逃脫”,以公開防止“暗箱操作”,讓違規行為“無處藏身”。深入推進黨務、政務、司法等各項公開,不斷擴大公開領域、內容和范圍,凡是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群眾普遍關注事項、涉及群眾切身利益事項、易發生腐敗問題領域和環節的事項,都要做到及時公開,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公示、聽証等重大事項決策制度,暢通監督渠道,廣泛聽取民意,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讓權力在群眾監督下運行。發揮輿論監督、網絡監督作用,使權力運行“出籠”行為及時暴露在公眾監督的陽光之下。
“出籠”要嚴懲。防止權力濫用,懲治這一手決不能放鬆。要讓制度的“籠子”通上“高壓電”,使企圖突破籠子的行為受到“電擊”,從而遏制權力“出籠”。要增強懲治的必然性,堅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堅持制度面前沒有特權,不管什麼人,“出籠”必受懲,“老虎”、“蒼蠅”一起打,不搞“網開一面”和“下不為例”。增強懲治的及時性,對“出籠”行為露頭就打,快速處理,及時糾正。增強懲治的嚴厲性,綜合運用法律、組織、經濟等處罰措施,加大懲治力度,特別是對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濫用權力行為,要予以重罰,讓“出籠者”得不償失,使人人敬畏制度,以有力的懲治保証權力規范運行。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是一種束縛,更是一種保護。作為掌握權力的黨員干部,既不能專權、越權、以權謀私,也不能因用權有束縛而無所作為。要對制度心存敬畏,自覺按制度用權,按制度辦事,依法履職,讓權力在制度的軌道上行使,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服務。(作者:中共山東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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