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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權首次寫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2013年04月24日08:22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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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 懲罰性賠償數額提高 后悔權首次寫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我國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發生很大變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有必要修改這部法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國家工商總局提供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受理消費者申訴89.27萬件。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各級消費者協會共處理消費者投訴543338件,十一屆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共有全國人大代表517人次提出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議案17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修法的調研和座談中了解到,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有關法律規定不明確、對網絡等非現場購物糾紛等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維權能力有限、維權渠道不暢、維權成本高等問題。

增加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規定

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是此次修法的立足點之一。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修法調研期間,一些專家和律師提出,現實生活中,一些商家非法收集、泄露消費者身份號碼、收入狀況、家庭住址、病史等個人信息的情況較為嚴重,有的甚至出賣這些信息牟利。

針對這一問題,草案增加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規定。從四個方面規定:第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第二,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第三,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並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第四,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從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受理的申訴投訴案件看,一半是有關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案件。有專家和律師提出,目前國家隻對部分商品明確規定了“修理、更換和退貨”責任,對既沒有國家規定,也沒有當事人約定的,經營者是否承擔“三包”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有的商家以此為由拒絕修理、更換和退貨。此外,法律對商家“修理、更換和退貨”義務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操作性不強,建議細化相關規定。

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支付價款的一倍。有的部門和律師提出,此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數額過低,建議將最低賠償金額定為雙倍賠償,不確定賠償上限,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對於價值小的商品,即使消費者雙倍索賠成功,賠償額也有限,客觀上助長了經營者的制假售假行為,建議規定最低賠償金制度。

草案將懲罰性賠償金額規定為消費者支付價款的兩倍,同時新增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草案針對消費者權益頻遭侵害以及維權難的現狀,明確了經營者召回缺陷商品的義務和舉証責任,同時強化了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責任。

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一項有效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的措施,《侵權責任法》和《食品安全法》有明確規定,藥品、醫療器械、汽車、兒童玩具等產品也建立了這一制度,建議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確立這一制度。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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