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是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的重要任務。文件明確提出“建立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是激發農業農村發展活力的內在要求”,強調要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依法保障農民財產權利。
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讓農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的體制創新,對於解放農村勞動生產力、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農民財產權利,包括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這是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是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根本體現,也是農民權益的重要保障,任何人任何理由都無權剝奪。農民的財產權利,既反映著農民群眾的眼前利益,更體現著農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在推動農村農業和城鎮化建設各項工作中,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把實現並維護好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底線,增強法治觀念、把握政策界限,自覺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的利益,使農民進城放心、留鄉安穩,讓農民共享城鎮化和經濟發展成果。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基礎就是要明確集體資產的產權歸屬,改變集體資產名義上“人人有份”、實際上“人人無份”的狀態。因此,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証工作,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強化對農村耕地、林地等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証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准、四至不清等問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就是為穩定和固化農民所擁有的權利、實現和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打下堅實基礎。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文件提出,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高林權証發証率和到戶率。推進國有林場改革試點,探索國有林區改革。加快推進牧區草原承包工作,啟動牧區草原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証試點。這必將促使林區、牧區生產力的大解放,激發農牧民的積極性,發展經濟,保護生態,促進山區林區、草原牧區經濟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內涵,不僅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經營性資產,而且包括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不僅包括存量資產,而且包括增量資產﹔不僅要明晰產權,還要促進產權有序流動。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必須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並提出了嚴格農村集體“三資”處置辦法等一系列重要舉措,目的在於使集體“三資”的管理置於陽光之下,更加公開透明,把集體“三資”管理納入民主程序,真正由農民群眾說了算,依法保障農民的集體收益分配權。
農村集體資源、資金、資產是長期積累的龐大財產。在農村經濟社會結構深刻轉型的形勢下,如何使這些財產嚴格地管好、用好、不流失,還要實現保值增值?文件提出,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這是探索和落實集體財產人人有份的重要途徑。近年來,江蘇等地已有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大膽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實踐証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順民意、得民心、增民利、惠民生,必將發揮出巨大效應,得到億萬農民的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