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點睛
生活中,一些流傳多年的俗語、諺語等“老話兒”,在潛移默化中影響著人們的觀念和行為方式。有些“老話兒”雖然口口相傳,流傳甚廣,影響很深,但是在作為行為准則時,還是應當審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用法律的尺子一量就不難發現,有的“老話兒”似是而非,有的絕對片面,還有的根本就是誤導。隻有對這些“老話兒”細加甄別,才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1月上旬,山東省昌樂縣司法局為駐軍開展法律服務活動時,通過剖析典型案例澄清模糊認識,令官兵耳目一新。
誤區一:法不責眾
案例:幾年前,軍屬老李承包了村裡一個棄管多年的果園,與村委會簽訂了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在投入數萬元資金和精心管理之下,果園效益越來越明顯。個別村民為此眼紅,要求村委會收回果園,遭到老李拒絕。去年夏天,村裡少數人抱著法不責眾的心理,強行闖入果園,哄搶水果1萬余公斤,損壞果樹600余株。事后,參與的村民分別受到治安拘留和罰款處罰,並賠償損失。
點評:法不責眾的說法,盡管對人們的影響很大,事實上卻與法律規定格格不入。一方面,法律不會因為違法者人數少而嚴加懲處,也決不會因為違法者人數多而放寬尺度。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根據是違法性質和情節輕重,而不在於人數的多與少。另一方面,“眾”只是一個相對概念。從局部來看,有的違法行為參與者似乎人數相對不少,但與法律所保護的整個主體相比,在任何情況下都屬於極少數。因此,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一經查証屬實,必將受到法律懲處。
誤區二:父債子還,天經地義
案例:2011年初,某部士官薛某的父親向信用社貸款5.8萬元,貸款期限至2012年7月止。去年5月,薛父突發疾病去世,身后留有房屋兩間。還款期限屆滿后,信用社起訴薛某,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法庭審理認為,信用社與薛父簽訂的貸款合同依法成立,由於薛父死亡,薛某作為其唯一繼承人,應在繼承父親遺產的限額內清償債務。判決結果是,薛某以其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點評: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還是有前提條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而混同,父債與其子無關。《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根據這一規定,在“子”用“父”遺留的全部財產來償還債務后,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子”都沒有法律義務用本人所有的財產繼續清償。當然,有不少子女自願替父還債,這種父債子還是一種美德,而不屬於法律約束范圍。
誤區三: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
案例:小麗與外村一名現役軍人結婚后未將戶口遷出,亦未在男方戶口所在地分得承包地。去年年底,小麗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以“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小麗起訴至法院,要求村委會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返還收回的承包地。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被告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合法有效。被告“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的抗辯理由有悖法律規定,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還原告的承包地。
點評: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然而,由於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女性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遭受侵害的現象,並非個別。《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法律男女平等原則及保障土地承包關系相對穩定的精神。本案中,小麗婚后在男方戶口所在地未分得承包地,依照上述規定,作為發包方的被告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而嫁與未嫁不能作為依據。
誤區四:媒人不挑擔,保人不還錢
案例:軍屬賈某一向為人隨和,隻要左鄰右舍有困難,他都樂於幫助,是社區裡一位有威望的老者。2011年3月,朋友小王做生意要貸款5萬元,請賈某擔保,他毫不猶豫地在擔保書上簽了名。孰料小王生意場上失利,無力按時償還貸款。當銀行向賈某追償貸款時,他卻聲稱“媒人不挑擔,保人不還錢”,這是“老話”,自有道理。然而法不容情,2012年8月,在銀行及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賈某不得不以擔保人的身份,代替小王償還了全部到期貸款。
點評: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應由保証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証,是指保証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証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媒人不挑擔,保人不還錢”的“老話兒”,顯然是一個有悖法律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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