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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增長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2012年12月14日10:06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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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范政府行為,遏制“灰色收入”

要真正提高大多數居民的收入水平,必須規范政府行為,加強對權力部門及其官員行使權力的監督與制約,有效抑制“灰色收入”。

第一,規范政府部門職權范圍,減少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審批職能。健全審批、許可、監管制度,進一步明確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從而減少政府對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制,從制度源頭杜絕各種形式的“灰色收入”。

第二,加強法制建設,監管灰色收入。進一步加強各級領導干部行為的法律制度建設,對公共資源的使用和權力的行使做出嚴格的法律界定,並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用法律的強制手段和威懾作用來維護社會公平。同時,建立健全各項法律制度,提高腐敗行為、尋租行為及其他非法行為的成本,維護正常的分配秩序,減少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建立資金撥付審批制度,規范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我國預算外資金管理不規范、透明度低,導致大量資金流失。因此,各級政府應按照法律和政策規定,逐步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內資金管理,嚴格預算外資金撥付程序和用途,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內的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實行透明化的管理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實現政府管理透明化,光靠政府進行自我監督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社會公眾的監督,形成包括群眾組織、新聞媒體以及公民個人監督在內的廣泛社會監督機制,對公共資源的整體使用和分配過程進行嚴格的監督。

(選自發展和改革藍皮書·中國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報告No.5《以民為本: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10年(2002-2012)》)

(責編:張湘憶(實習)、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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