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政府再分配機制
國民收入再分配是繼初次分配之后的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為了縮小初次分配后的收入差距,可以綜合利用稅收、財政轉移支付和社會保障等社會再分配機制加以調節。黨的十七大針對收入分配領域中出現的新問題,並結合新形勢,再次強調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思想,創造性地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並指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擴大轉移支付,強化稅收調節,打破經營壟斷,創造機會公平,整頓分配秩序,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
1. 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緩解收入差距的“馬太效應”
進一步健全稅制,強化稅收征管,按照高收入者多納稅、中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原則,增強稅收對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作用。
第一,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合理調整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減輕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增強個人所得稅的“貧富調節器”作用。
第二,加強稅收征管,不斷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完善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收入監測體系和財產轉移監督制度,加大對高收入者偷逃稅的打擊力度,防止稅收大量流失,保証國家有強大的財力來干預收入分配。
第三,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英國、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通過遺產稅、贈與稅等稅收來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取得的效果比較明顯。隨著我國個人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在我國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是一種必然趨勢。對此,可考慮採用征稅及時、征收成本較低的總遺產和總贈與稅制,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加速拉大的趨勢。
2. 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加強對低收入地區和人群的財政支持力度
繼續加大國家財政對低收入群體的扶持力度,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改善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質量。
第一,在明確各級政府財政收入和支出責任的基礎上,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進一步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的力度,並建立轉移支付績效評價體系,確保轉移支付資金對低收入地區和人群的支持力度。
第二,堅持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構建有利於地區協調發展和城鄉統籌發展的發展戰略,重點向欠發達地區和貧困的農村地區傾斜。既要強化政府職能,加大東部支持中西部、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力度,使公共資源進一步向欠發達地區傾斜﹔又要積極引導技術、人才、資金等生產要素向欠發達地區轉移,逐步改善欠發達地區在要素佔有方面的劣勢,形成優勢互補、各具特色、協調發展的區域經濟新格局,進而促進欠發達地區收入水平的較快增長。
第三,加大對農民和低收入群體的補貼力度,提高農民和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當前,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和結構不完善導致我國低收入人群收入低並且數量龐大,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為此,需要加大對農民和低收入群體的補貼力度。
3. 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整體公平
社會保障是縮小收入差距、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制度性措施,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的安全網和保險閥,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支撐。
第一,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逐步建立惠及城鄉所有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要盡快建立大量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繼續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力度,保障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繼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加大對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補貼力度,進一步提高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財政補助水平,提高整個社會的保障程度。
第三,逐步縮小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巨大差異。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縮小城鄉貧富差距的有效手段。一方面,從農村居民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障入手,進一步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確保農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農村居民的醫療需要,提高農村居民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建立體現政府責任、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的籌資機制,確保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的資金充足。
第四,逐步縮小城鎮社會成員之間的社會保障待遇差距。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作為整個社會保障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其保障程度遠遠高於其他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程度。因此,應該基於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和醫療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起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在內的統一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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