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怡恬博士的新作《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效率論》即將出版,邀我作序。因其探討的是一項影響重大的制度安排的基礎理論問題,我很願意借此機會發表自己的一點看法,同時對該書的出版表示祝賀!
老年是人生必然要經歷的階段,以化解老年收入風險為目標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構成了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安排與順利運行,不僅是社會保障制度健康發展的關鍵性標志,而且是當代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具體體現,並關系到整個社會經濟的持續和健康發展,從而受到了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近30多年來,針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各種改革方案在不同國家先后出現,中國更是以改革開放和對傳統社會保障體系進行全面而深刻的變革為背景,創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新型養老保險制度,並即將實現制度全覆蓋。然而,如何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良性發展,仍然是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在努力探尋的重要主題。換言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良性運行與可持續發展還沒有找到具有普適性的路徑。
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肩負的使命與可持續發展視角出發,我認為,在制度實踐中特別需要處理好如下五大基本關系:
1. 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公平與效率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必須妥善處理的一對基本關系,並客觀上構成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否健康、持續發展的先決條件。一方面,公平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追求的根本目標,是這一制度的本質體現。評價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優劣的客觀標准,是看這一制度是否能夠有效地保障人們的老年生活,並促進社會公平或縮小社會不公平,包括不同群體之間的權益公平(橫向公平)與不同代際之間的權益公平(縱向公平)。另一方面,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及運行中,又需要努力提高其效率,比如充分利用社會機制、市場機制,發揮相關社會組織的作用等,促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揮出更大、更好的功能與效果。近年來,在依照《社會保險法》持續推進並鞏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伴隨著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這一制度的普惠性正在得到日益明顯的體現,這可以視為公平性有所提高,但總體來看,不同群體之間的差距依然巨大,代際之間的負擔不公問題尚未找到有效解決方案。不僅如此,整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及運行成本偏高,效率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因此,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應當堅持公平的根本價值取向,同時還要注重提高效率。在如何對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效率問題上,首先,需要了解並充分認識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效率不等同於單純的經濟效率,它分宏觀效率與微觀效率兩個層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宏觀效率,應當是這一制度可以創造或產生的經濟效益、政治效能、社會效果和倫理道德效應的總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微觀效率,則是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管理與運行中的效率。在實踐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需要高度重視微觀效率,但這一制度畢竟不是經濟政策或經濟制度,它更要注重宏觀效率並服從宏觀效率。因此,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效率不能簡單地用微觀效率指標來衡量,不能隻算經濟投入賬,而要算經濟投入后的連鎖效應以及由此帶來的經濟、政治、社會、倫理道德大循環的大賬。其次,許多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實踐表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宏觀效率其實來源於公平的制度設計與高效的管理及運行機制,並服務於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追求公平的目標。因此,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當追求宏觀效率,同時努力提高微觀效率,但提高微觀效率不能損害宏觀效率,隻有將宏觀效率與微觀效率有機地統一起來,才是符合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質要求並實現這一制度健康、持續發展的合理取向。
2. 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主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既是其作為公共物品的內在要求,也是現代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來源,更是政府履行公共職責的具體體現。在各國發展實踐中,政府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主導責任,主要包括推動立法、財政支持、管理監管等。然而,就像市場不是萬能的,政府也不是萬能的。政府主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等於政府包辦社會養老保險和排斥市場介入,而是同樣需要合理利用市場機制。中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實踐表明,突出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是這一制度健康、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証,而理性利用市場機制則是讓這一制度更好地發揮保障功能的重要條件。特別是在建立基金制的條件下,如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基金和作為戰略儲備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資本市場對接即是確保其規避貶值風險的必由之路。因此,應當在不損害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的條件下,充分利用市場機制,調動市場資源,共同促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發展。需要指出的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市場機制的利用,是為了彌補政府功能的不足,而不是讓市場機制代替政府,故而在制度發展中應當堅持政府的主導。
3. 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作為政府信譽擔保並給予相應財力扶持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社會養老保險主要通過勞資雙方分擔責任來建立基金,以確保參保人退休后的經濟收入來源,因此,承擔繳費義務是國民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從而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過互助型的制度設計來解決制度參加者的老年生活問題,它的主要方式是不同收入人群之間的適度再分配和平滑個人一生收入。無論是現收現付還是基金積累制的制度設計,都是以一定的收入替代率為目標,以財務收支平衡為運營原則的。因此,分享社會發展成果主要不是依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來完成的,而是應當通過國民養老津貼和老年服務等制度設計來實現。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言,權利與義務相結合還包含著另一層含義。即在現代社會,社會保障權是公民的一項權利,而不是政府的恩賜和施舍。保障國民的社會保障權利是政府的基本責任,國民構成了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權利主體,政府以及企業、社會則構成了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責任主體。社會保障制度對於國民而言,突出強調的是權利,當然國民也應對個人參加制度負責﹔對政府及企業、社會而言,突出強調的則是責任與義務。而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權利與義務關系也會存在著差異。前已述及,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言,權利與義務是相對應的。而對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而言,則更多強調的是政府維護公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我國已經理性地選擇了以繳費型社會保險為主體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之路,權利與義務的結合也就更為緊密。強調國民承擔相應義務並實現互助共濟,其實是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