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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生【6】

李小宁

2016年08月25日13:48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三)颁布系列法律法规,奠定了民生法律基础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属于人民。这部作为临时宪法起作用的纲领为后来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1950年5月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其明确规定废除强迫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利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保护了妇女的权益,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使广大人民群众从旧制度的婚姻家庭生活中解放了出来。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保障了农民根本的利益。

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权利与责任、基层组织、经费等作出规定,维护了工人阶级的切身利益。

1951年2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经过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宪法和这些法律的颁布,填补了新中国法律的空白,中国人民从此过上了有法可依的生活。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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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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