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派取学院搭厂芦席三千领,约赔银八十余两。
前件:查得前项芦席旧无额载,近奉本州纸票,取席三千领,每领价银一分五厘,共银四十五两。又,自芦台里运至本县二百五十里,本县运至通州一百二十里,其脚运之费倍于本值。卑职初至,通州适逢搭厂,即遣快手闫朝佐细计芦席数目:凡大厂三所,每厂用芦席二百五十领,共七百五十领。其余尚有厨房、轩厕三小处,所用不多,大约不过用芦席一千五百领而已。今拟将前项芦席,着本县各行领回一半;余一半即着通州牙行领卖,待下次搭厂随近取用,似为便益。盖中间虽有破损,而先一年发卖,后一年送用,以不为厉彼也。伏候上裁。
——会试、乡试场派誉录编号书手,共赔银一百五十三两。
前件:查得本县经费止编会试誉录书手七名,每名编银一两二钱。雇募不敷,里甲私赔银一两二钱,共赔钱八两四钱。乡试旧原不派,故不入经费。今逐科增派,上科取三十二名,今岁坐取三十四名。每名议给银二两,共赔银六十八两。又,乡、会各取书手二名造册编号,每名蒙府批下工食银三两,共银一十二两。又,乡会各取厨子五名,每名给银一两二钱,共银一十一两。通共私赔银一百两四钱。三年均征,每年该银三十三两四钱六分六厘。查得河西务通济厂厂夫一十五名,每名编银九两六钱,常年多为棍徒包侵。拟合去五名,只留十名,尽自足用。将前革去所余工食四十八两,除三十三两四钱六分抵作前数,余银一十四两五钱四分留作别用。伏乞上裁。
——保定府送决重囚路费并造册,工食银三十六两。
前件:因本县无奉决重囚,未入经费。今有重囚一十七起,奉有决单者先后共八起,用车一辆,每日工食银八钱,约二十四五日,共用银二十两。又,造册约用纸张工食银一十两,又有沿路粮食银六两,向系里长赔费。今议各犯不用骡车,每名雇驴一头,每日银八分,八名每日六钱四分。约五日至彼,共用银三两二钱,归时又用银三两二钱,沿路粮食给三两,共九两四钱。连造册工食,共银一十九两四钱。拟将前项厂夫银一十四两五钱四分抵派外,尚欠银四两八钱六分。查有崔黄口守备衙门夏冬廪菜银九两,常年止解四两,余银五两贮库。抵补前数,尚有余银一钱四分,作备用银,抵补别用。伏乞上裁。
——皇木车三辆,增派银二百四十两。
前件:查运皇木工部自有脚价,止令畿内各州县有车者领价发运,原不病民。后因吏胥需索,赔费多端。近蒙本部议定,每车一辆纳银八十两,本县该银二百四十两。旧无屯额,只得加派地亩。切思本县地低,十年九潦,加派则粮转重,粮重则民愈逃,此最弊之政也。查有都察院民兵银二百六十四两,近因清严简费,不复取用,而民间犹有此征。拟将二百四十两抵作前费,余银二十四两。然此非上策也。通州运河六月、七月运粮,其余皆空闲之月。皇木既到张家湾,宜择空闲月分即用坝夫运上,不特省畿内各州县帮贴之费,并工部脚价亦省巨万矣。但当移皇木厂于三贤祠之北,运入京城更易。或言闸河难运巨木,然临清、济宁一带非闸河乎?彼既无碍,则此何不可行也?或又言逆河而上为难,是未知闸河运重之法也。开下闸即闭上闸,待水平而后运,何难之有?伏乞上裁。
——通州户部主事衙门票取书办工食银五两,造册纸张工食银六两。
前件:查得此项原无议载,自隆庆年间票取皆系里甲私赔。拟将前余银一十一两抵补,尚余银一十三两。伏乞上裁。
——太仆寺寺丞每年票取工食银二两。
前件:查得此项亦无议载,自隆庆年间始行票取,今率为常。拟将前余银二两抵补,余银一十一两。伏乞上裁。
——太常寺祭祀奉本府帖文,取活兔只数不等。
前件:每只四钱,以十只为率,该银四两。以前余银四两抵补,尚余银七两备用。伏乞上裁。
——本府督粮衙每年票取阴阳生工食钱七两二钱,又军匠衙每年票取阴阳生工食银二两。
前件:查得此项亦无议载,万历五年始行,向系里甲私贴。拟将前余银七两抵数,尚欠二两二钱。查有密云渡船银,每年额解银二十六两,多征银八两六钱六分六厘。内取二两二钱抵足,尚余银六两四钱六分六厘备用,并前保定送决重囚项下余银一钱四分,共银六两六钱六厘备用。伏乞上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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