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波 陈卓忻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事实上将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诉讼之外。也就是说,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提起诉讼,但公民却不能对导致这一行政行为出现的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对此,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公民、法人等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一修改得到了社会公众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红头文件”有没有可能违法
提起“红头文件”,社会公众并不陌生,因为它代表着政府的意志,与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在法律规定中,却找不到“红头文件”的身影。
“红头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都可以称为“红头文件”,这里所讨论的“红头文件”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俗称,是狭义的概念。
虽然在法律效力上,“红头文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非法律文件,但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实际生活中,‘红头文件’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做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和法律相比,‘红头文件’与社会生活的距离更近。”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说。
前不久,浙江省台州市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市级单位开展‘助力五水共治’捐款”,文件写明:“捐款原则上参考以下标准:正厅级8000元、副厅级7000元……请各单位于2014年1月13日下午下班前完成认捐工作。”一时间,“红头文件”劝捐的新闻成为网民热议的话题。
类似的“红头文件”闹剧各地有不少,一些看似“权威”的“红头文件”往往违背了法律法规。“这些越权错位的规范性文件,必然导致以其为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
实践中,公民不能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导致“上面有规定”成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恶意违法屡试不爽的借口。实际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指导,规范性文件一旦违法,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严重。
如果发现“红头文件”确实违法,该怎么办?在现行的制度下,公民几无可为。“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备案审查办法和审查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说。但是规范性文件并不受这套机制的约束,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监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机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