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严格分治的二元户籍制确需改革,以加快农村富余人口市民化进程。但是,国情实践和经济政治理论的内在逻辑都表明,在中国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村富余人口何时进入何种类型的城镇有待进一步研究,我们认为有必要设置有适度约束的“目标城市”的准入门槛,按城镇化三阶段稳健有序地推动户籍制改革,推动农村富余人口市民化,从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需对农村富余人口获得城市户籍做适度约束
在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对农村富余人口何时进入何种类型的城镇需给予适度限制,这就是“目标城市”的准入门槛。之所以设置“目标城市”准入门槛,理由有五点:
其一,与城市最优规模原理有关。城市规模增长的平均成本呈现“U”形曲线,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扩张,城市规模增长的平均成本由降而升,当人口进一步增加时,交通、公共安全、就业与社会服务等支出增加,导致城市不堪重负。因而,城市当局对入城人口规模总会适度控制,由此在一定层面上衍生出“目标城市”的准入门槛。
其二,与中国庞大的人口转移基数有关。城市最优规模的人口控制原理也适用于美日韩等发达国家,但这些国家并未在城市化进程中设置“目标城市”的准入门槛,为何偏偏要在中国设置门槛?这与中国庞大的人口转移基数有关。数据预测,2020年我国全国人口总量将达14.5亿,要达到70%的城市化率,需转移3.6亿农村富余人口。如国允许基数如此庞大的人口绝对自由的选择迁移城市,人口洪流有可能冲击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其三,与城市群也难以规避迁移洪流的冲击有关。国际经验显示,依靠城市群可吸纳更多人口,减轻转移洪流的冲击,但无约束的自由迁移依然会导致危机。以韩国的城市圈为例,虽然首尔大都市圈可吸纳2500万人口,但韩国总人口只有4882万,故韩国不必对迁移人口作“目标城市”的限制。但若中国1/5人口(约2.7亿人,是首尔大都市圈人口的10倍多)在短期内向“长珠环”等任意一个大城市群“潮涌”,其给城市群秩序带来的冲击可想而知。如此看来,依赖城市群也难以规避无约束的自由迁移人口洪流的冲击,人口转移基数庞大的国情要求宏观当局的政策思维作相应转换。虽然美日韩等国在城镇化进程中并未对转移人口设置入城的硬约束,然而在中国城市化相当一段时期内,合理设置“目标城市”的门槛确有必要性。
其四,与行政级别较高的直辖市最有可能受到特大迁移洪流冲击的机理有关。由于区域地理和资源禀赋差异,加上大国经济起飞过程中的区域政策倾斜,致使中国经济和公共服务发达的特大城市基本上分布在沿海地区,四大直辖市中仅重庆在内陆。在城市发展仍然严重依赖行政影响的现实背景下,行政级别高的城市易获战略资源和区域政策支持,相应地形成基于城市行政级别差异的公共服务与发展机会,从而导致直辖市对农村迁移人口的吸引力远高于其它类型的城市。在此情境下,未来一段时期,农村富余人口的最大迁移洪流可能向行政级别较高的直辖市奔涌,这无疑会给该类城市的经济社会秩序带来更大挑战,故需设置合理的“目标城市”门槛加以规避。
其五,与新农村健康发展相关。即使中国未来的城市化率达到70%,其时仍有4.35亿的农民。所以,无论在城市化加速期还是完善期,新农村建设都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人口转移政策不能阻碍新农村发展,应形成城乡同步发展的局面。若无“目标城市”的适当约束,农村人口迁移洪流不但影响城市秩序,也可能影响部分省域的新农村建设。一定程度上,虽然可通过公共政策或市场机制,引导大学生村官和市民携带资本技术下乡,但国情约束导致当前“非转农”市民尚难获得完全的农村户籍,大学生村官也同样面临在农村“落地不生根”的窘局。因而有必要通过合理的“目标城市”门槛来控制极不平衡的跨省域农户迁移洪流,消弭对新农村建设的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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