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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全面开征房产税现在很难 “营改增”减税效果超预期
2013年08月15日09:3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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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培勇:“税收文明”待进步

  新京报:单从税收收入的结构来分析,“失衡”是个什么样子?

  高培勇:从税收收入结构来看,畸重畸轻的失衡状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首先表现在流转税和非流转税的比例上。以2011年为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口径的统计,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流转税的收入占比为70%以上,而来自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等非流转税的收入合计占比不足30%。如果把流转税视为间接税,非流转税视为直接税,那么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例为7:3。

  第二个失衡的方面体现在税收来源的结构上。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来自各类企业缴纳的税收占比为92.06%,而来自居民缴纳的税收占比只有7.94%。也就是说,在我国90%以上的税收来源于企业的缴纳,而个人缴纳的税收只占8%左右。

  新京报:这种畸重畸轻的税收收入失衡状态对老百姓有哪些影响?

  高培勇:首先,流转税比重高而非流转税比重低,导致税收和物价的关系非常密切。这种高比例、大规模的流转税收入集中于商品价格渠道,向全社会转嫁,使得税收与物价之间处于高度关联状态。

  而且一旦遇到通货膨胀压力较大、物价上涨趋势明显的情形,便可能推动税收与物价交替攀升,甚至为政府控制物价水平的努力带来不确定因素。

  我国流转税的份额占了消费品价格中比较大的一个部分,所以,同样一种产品在国内和国外市场上存在价差。这种差异表面上看是价差,实际上是税差。

  假如你到纽约买件衬衫要100美元,补上税也就是加上5%的税,价格在105美元左右。而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是17%,也就是含税价格要117美元左右,这就存在差价。

  提高直接税比重才能调贫富差距

  新京报:你一直强调,调节收入分配时要提高直接税比重,为什么?

  高培勇:目前来看,只有对个人征收的直接税即个人所得税才能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其他的税种都调节不了。

  新京报:依靠直接税改革来调节贫富差距,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高培勇:现在个人所得税已沦为“工薪所得税”。

  “工薪所得税”放在二十年前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为二十年前人们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基本靠工资收入。

  现在的情况完全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主要收入差距已不是工薪收入差距了,而是其他来源的收入差距。实际上,按照我国税法,个人所得税包括股息、红利、财产租赁、个体经营所得等11个大项。所以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必须要深入到存量。

  我们至今没有对个人财富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我们知道有些人很富有,有很多财产,但我们并没有把个人财产作为征税的依据,这是我国税制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新京报:间接税与直接税达到怎样的比例是合理的?

  高培勇:OECD国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由30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两种税基本上是均衡的,间接税大概在45%左右,直接税大概在55%左右。我国是在往均衡的方向去调,但具体的比例不好说,比如由70%降到68%就是好事儿,并不是说非要减到50%。

  需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能说只征直接税,或者以直接税为主体,我们只是说,在趋势上是降间接税比重,增直接税比重。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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