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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发挥民主集中制的整体效能
——对民主集中制“民主”和“集中”关系的思考
 黄百炼
2013年07月26日09:27   来源:红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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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与集中互为前提

在坚持民主集中制过程中,民主与集中如影随形,相互映衬,相辅相成。

民主以集中为前提指的是:第一,我们开展的民主是有组织领导的民主,不是无组织、无纪律的民主。所谓有组织领导的民主,就是民主应当在相应的组织范围内开展,任何个人必须服从组织,讲究规矩;民主的诉求应当按照既定的程序有序表达;每个人既享受民主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既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又有必须遵守规范秩序的纪律;既要畅所欲言,开拓进取,又要服从上级领导,维护中央领导权威等等。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搞摆脱组织领导,不讲组织程序,不服从纪律的“大民主”。

第二,我们开展的民主是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前提的民主,不是不分东西的民主。那种通过发展民主反而造成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削弱党的领导的情况,绝对不是在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而是走邪路的“民主”。

第三,我们开展的民主是以科学发展理论为指导的民主,不是盲动冒进的民主。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特殊国情的国家开展民主,只有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制定科学的规划,有条件、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推进才能成功,绝不能搞脱离实际、盲动冒进的民主。

集中以民主为前提指的是:第一,任何领导方式的集中,都是民主政治时代背景下的集中,而不是个人专断的集中。为保证领导效率,民主集中制在权力运行中都需要组织指挥权力的相对集中,比如,权力向党委会、常委会、领导班子、向主要负责人集中。这种“集中”与封建社会的集权具有本质的区别。民主集中制下的集中,虽然强调维护领导权威,充分发挥“一把手”的作用,但领导者的工作作风、个人风格、工作语境甚至行为做派都必须符合民主政治的时代特征,比如有深入群众的亲民风格、善于倾听的平等作风,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从善如流的宽阔胸襟,依法管理的法治观念、严于律己的道德情操,等等。如果在民主集中制的体制下还存在“个人专横”、“个人专断”等家长制和一言堂的情况;还存在那些“我就是制度”、“我就是法律”、“人是活的,制度是死的,我说了算”等官人雷语,那就可以断定他们不是在搞民主集中制,而是搞封建专断制。

第二,任何组织领导层次的集中都是发扬民主前提下的集中。在我国由于存在多层次的组织领导体系,民主集中制呈现民主——集中——民主——集中螺旋上升式的循环,直至形成中央的领导权威。上至中央,下至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委员会,都要坚持相应的民主和集中,不管是多层次的集中还是一个层次的集中,不管是高层次的集中还是低层次的集中,不管是最高领导人还是最基层的领导干部,都不能搞个人专断,都没有政治的特区,都不允许搞不按民主制度和程序办事的集中。在中国共产党内不允许有享受特权,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的领导者。

第三,所有集中的内容必须是通过发扬民主所得信息的加工和处理。集中是对民主的来料加工,是对民意的提炼和升华。所以,集中加工的原料必须是来自于民主,而不是主观臆断的集中或拂逆民意的集中。民主越充分、全面、客观,集中加工原料的质量就越高,作出的决策和执行决策的政策措施就越有利于集中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民主这个前提,集中就会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就会导致指导思想和重大决策的失误。我们再也犯不起“情况不明决心大,问题不清点子多”那样的重大失误了。

第四,集中统一意志的实现必须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畅所欲言、心情舒畅为前提。民主集中制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能够把各个层次、分散在各个地方的人民群众聚合起来,并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织功能。然而,这种集中统一意志的实现是以充分的民主作前提的。没有广大人民群众解放思想、心情舒畅,是不可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事实证明,靠强制、靠欺骗、靠金钱是做不到众志成城的。

(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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