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进入21世纪,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化社会已初具雏形,网络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当代社会产生了哪些重大的影响?
刘大椿:网络技术是一种新的生产力,它为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可能性。信息产业的发展不仅形成了知识经济的主导产业,而且大大提高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和知识含量;从伦理的角度而言,它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交往方式。与传统交往方式相对照,网络交往具有以下一些新的特征:首先,网络交往是一种注重内涵的交往方式,它提升了人际交往的层次,即关注的是交往的内容,而不是其表面形式;其次,网络交往也使社会成员获得新的社会地位成为可能,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相对自由地表现自我,从而确立自己新的社会角色;再次,网络的发展导致了一种新的网络亚文化群体的产生。具有共同兴趣的人通过网络相互联结,进行互动,并呈现为一个个的亚文化群体。
记者:网络交往这种新的交往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同时,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请您对网络交往过程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作一个简要的归纳和分析。
刘大椿:对网络交往过程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可以作现象层面和本质层面的两重分析。
从现象层面来说,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网瘾问题,即沉溺在网络之中,把网络作为自己主要的生存方式。二是网恋问题。这是目前非常突出而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网恋在一部分人特别是青少年中成为时尚,而且波及一些中年人,对传统的婚恋观念和社会交往方式形成了冲击。三是黑客问题。黑客是一些对网络技术十分在行的人,他们可以揭露现有网络的不完善之处并改正它,但也可能对网络结构和交往具有破坏性。四是网络犯罪问题,即通过网络取得非法的经济收入或从事反社会的破坏行为。五是个人隐私问题。网络是一个公共空间,具有信息共享的特征,这本来是它的优长,但其负面影响是个人隐私权在网络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可能被他人侵犯。六是信息过剩和信息污染等问题。信息爆炸使人无所适从;大量庸俗、色情甚至反社会的信息对网络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从本质上看,上述种种伦理问题之所以产生,一方面是由于网络空间超越面对面在场的限制,以及身份的虚拟性、匿名性造成网上网下交往的虚实混淆,它们对传统伦理观念和伦理规范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另一方面是由于信息技术形成的权力结构,其本身就具有不同主体之间信息权利的不对称性。最明显的例子是网络技术专家、网络所有者与一般公众在信息资源的占有和利用上存在着不对等性。网络技术专家、网络所有者凭借知识、资本等方面的优势,可能侵犯一般公众的信息权利,从而使后者受到损害。
记者:上述种种伦理问题的存在,不仅为网络本身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且危及整个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面对网络世界带来的伦理挑战,各国都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
刘大椿:当今世界各国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处理网络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
一是技术处理。网络世界中的某些伦理问题,如黑客、网络犯罪等都建立在特定技术的基础上,因而也可以通过更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搭建保护墙等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处理。二是制度规范。即通过制度(包括立法)的方式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例如,针对信息污染问题,各国都通过立法对色情网站实行控制,禁止其向未成年人提供含色情、暴力内容的网页。三是观念引导。这一点非常重要。网络世界中产生的情感和爱欲等问题是很难仅仅通过立法和制度来进行规范的,同时,与现实生活中的情感和爱欲相比较,这类问题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已有的伦理观念并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约。但是,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之间具有互动性,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网络实践,对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的关系进行理性的反思,形成适应网络世界的、新的伦理观念。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需要进行长期的探索。
记者:作为科技伦理学家,您认为网络伦理应具有何种特征?在建构网络伦理的过程中,个人、社会和国家应分别承担起哪些责任?
刘大椿:在我看来,网络伦理应该成为一种能使权利得到公正分配的制度伦理。这种伦理观念充分尊重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同时倡导兼顾他人,确保他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现在,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网络伦理实质上是一种责任伦理,它强调用道义论来平衡功利主义的效益论。在网络世界的发展过程中,单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强调技术的进步和利益的获取是片面的。在发展网络技术的同时,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伦理问题,以责任伦理观念为指导,建立起强调公平与正义的、契约化的伦理底线。道义论和效益论的平衡发展,是网络伦理得以顺利建构的基本要求。
在网络世界中建构责任伦理的规约体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掌握网络技术的科学家与专家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他们不能只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应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对新的社会交往方式的确立起着很大的作用,从而积极促进这种交往方式的良性发展。其次,对一般的公众而言,应提高信息素养,掌握一定的网络知识和信息资源,从而获得和掌握自己的信息权利,改变自己在信息技术权利结构中的不利地位;在网际交往的过程中,应确立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缺乏责任意识的网络交往必然会产生冲突。再次,对政府和社会组织而言,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包括:在网络空间的活动中建立起立体的控制体系;针对已经出现的、具有破坏性的网络活动,在网络实践的基础上,在不妨碍人们的权利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前提下,形成某些制度和规约;大力促进新的网络伦理观念的确立,并在全社会开展网络伦理的研究与教育,提倡个人自律,确立必要的网络道德。只有树立了新的网络伦理观念,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制度与规约,从而有效地减少网络伦理问题的发生。
(人民日报2002年6月22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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