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
1.日本政府雇员的范围
日本的政府雇员制度始建于1885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了较大的发展.1947年正式颁了《国家公务员法》,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政府雇员制度。日本政府雇员分为国家政府雇员和地方政府雇员。国家政府雇员的定义:一是从事国家事务;二是由国家任命;三是由国家发工资。具体包括:1)各省厅本部的工作人员,上至大臣、次官,下至电话员、司机、服务员、门卫。2)各省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省厅所属的医院、诊所、科研机构及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4)各省厅及其所属单位的非常勤人员。地方政府雇员包括地方自治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警察、消防人员、地方公营企业人员、地方医院的医务人员、交通管理人员等。与政府雇员制度相适应,政府雇员养老保险体系也分为国家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与地方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
2.日本政府雇员养老保险体系
与美国相似,日本政府雇员养老保险体系与其它从业人员不完全一致,也是在一个共同的制度基础上实行补充差异型的养老金制度。日本的国家政府雇员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三部分:国民年金计划、政府雇员共济年金计划和政府雇员退休津贴计划。国民年金计划体现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平等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性,而后两个计划则体现了政府雇员职业人群的差异性。
(1)日本国民年金计划
①筹资
国民年金计划是日本国家政府雇员与其他群体共同拥有的养老金计划。领取国民年金需要缴费25年以上。国民年金的缴费采用固定数额缴费的制度。第一类被保险者由本人直接向地方政府缴费,第二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直接由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保险机构直接向国民年金的机构转账,个人不需要直接向国民年金的保险机构缴费。国民年金的资金来源三分之二由第一号保险人与第二号保险人缴费,三分之一由国家财政负担(原来的计划),目前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已经提高到二分之一。
②领取条件与待遇
国民年金的老年待遇领取资格主要包括:在年龄上,原则上需要满65岁,60岁以上可以领取,但需要相应降低养老金数额;加入国民年金计划的年限需要在25年以上,其中保险缴费的免除期间也计算在内。关于老年待遇的标准,以20岁至60岁之间缴费或视同缴费满40年计算,缴费时间在25年以上,少于40年的计算公式为:标准年金额×(保险费交纳月数+半免保险费的月数×2/3+免除缴费月数×2/3)/(参保年数×12)。加入国民年金计划40年的人员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67000日元的最高金额养老金。遗属待遇的领取资格包括:需要是国民年金计划的成员,而加入国民年金的期间,需要达到2/3以上的缴费年限。遗属待遇的支付对象是死亡人员的妻子及子女,领取遗属待遇的子女需要在18岁以下或为身体残疾者。1995年遗属年金的数额为每月6.5458万日元,每年78.55万日元。如果还有符合条件的子女,另外加算遗属年金,每人每年22万日元。
(2)政府雇员共济年金计划
政府雇员共济年金计划是依据《国家政府雇员互助公会法》建立的,该法于1958年7月开始实行。互助公会负责政府雇员共济年金制度的资金筹集和待遇发放等业务工作。
①筹资
联邦政府雇员共济年金的缴费由雇员个人和政府缴费组成,总缴费率为15.2%,其中个人和政府各负担一半,即7.6%。地方政府雇员共济年金的法律依据是1962年起开始实施的《地方政府雇员互助公会法》,缴费责任基本上是个人和政府各承担总缴费率17.7%的一半,其中雇员个人缴费8.8%,地方政府负担8.9%。
②领取条件与待遇
政府雇员共济年金计划的待遇支付包括三类,老年待遇、残疾待遇和遗属待遇。
老年待遇包括一般待遇和特别待遇。一般待遇是指符合国民年金老年待遇给付条件的政府雇员在65岁时可以获得全部政府雇员共济年金的老年待遇。若未达到65岁则进行相应减扣,可领取特别待遇, 也就是说,特别待遇是指符合国民年金老年待遇领取资格的政府雇员在满60岁但小于65岁时,可以获得的养老金。
残疾待遇包括残疾养老金和一次性残疾待遇。残疾养老金根据残疾程度按月支付。一次性残疾待遇是一次性支付,大约为老年一般待遇的两倍。
遗属待遇即支付给残疾养老金遗属的养老金,遗属待遇的支付顺序依次为配偶和孩子、父母、孙子和孙女、祖父母,大约为老年一般待遇的四分之三。
(3)政府雇员退休津贴计划
①筹资
政府雇员退休津贴计划是一种补偿性计划,为退休雇员提供的一次性的待遇支付,经费全部来源于一般税收。
②领取条件和待遇
主要依据1953年制定,1992年修改的《政府雇员退休津贴法》,由中央人事院负责实施。雇员退休津贴主要包括一般退休津贴和特殊退休津贴两类。一般退休津贴是指正常情况下的政府雇员退休津贴,包括三类:针对工龄未满25年的普通退休者津贴;针对工龄在25年以上正常退休人员的长期连续津贴;针对减员或因公伤残、死亡人员及家属的调整性退休津贴。特殊退休津贴支付给两类人群:非预期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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