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德国、日本的社会保障预算
与美国的类似,德国和日本的社会保障预算都可列入专项基金预算模式。该模式将社会保障收入、支出与政府经常预算收支分开或相对独立,单独编列社会保障专项预算,予以专门反映。日本编制7个社会保障特别账户,这些特别账户均有独立的资金来源,它们以独立账户的形式纳入政府预算。80年代开始,日本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其特点是:大幅度减轻国库负担;把社会保障负担从中央政府转向地方政府、个人及保险机构;降低社会保障支付水平,使之向更低的方向平均化。其中最大的改革是统一年金制度,使原来按照职业和行业分散建立的不同年金制度逐步趋向一体化;自1986年开始,将原先的国民年金改造为所有老年人均有权分享的基础年金,形成了包括基础年金和雇员年金双层结构的公共年金体制;1994年,日本将公共年金作为各类年金制度的共同基础,实现了全国年金制度的一体化。但目前仍存在铁路、煤炭等8个不同规模的年金集团,保险费的缴纳、给付水平及财政状况不尽相同。
德国在一般预算之外单独编制社会福利预算。德国90年代对养老制度进行了两次改革。第一次是1992年,其主要改革措施是两项,一是将养老给付的指数挂钩对象由毛收入缩小为净收入,这样就一定程度地减少了养老给付的水平,将养老成本在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之间进行了“再分配”。二是提高了工人“早退”成本。虽然法定退休年龄男为65岁,女为60岁,但“早退”在德国非常普遍,因为早退的政策非常慷慨;1992年的改革提高了早退的成本,每月的退休金减少了0.3%。男女法定退休年龄都为65岁,过渡期较长,全部实施要到2012年才能完成。由于失业率不断上升,1996年又进行了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减少了社会保险缴费,并将1992年改革中规定的分阶段削减措施的过渡期提前到2004年,而不是原来的2012年。最显著和最有争议的改革是1997年通过、1999年实施的改革方案,即引入养老金给付的老龄化权重:如果寿命增加,就调整养老金给付计算公式以减少养老金的给付标准,通过指数的变化来减少养老金标准。根据人口统计预测,估计替代率将从平均收入的70%下降到64%。
3.英国、瑞典及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预算
以英国及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的国家采取的是政府公共预算模式。政府将社会保障收入、支出视同政府的经常性收支,在政府公共预算中统一安排。英国的社会保障预算收支全部在政府经常预算中体现。社会保障收入在统一国库基金预算下的税收项里反映。英国社会保障收入来源于国民的“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税)”。该税收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合计税率为20.95%,其中雇主缴纳10.45%,雇员缴纳10.5%。英国的社会保障支出直接以“社会保障费”项目列示在政府的经常支出中,在政府经常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费所占比重1977年为23.9%,1984年为29.1%,1994年为32%。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将社会保障收入与支出直接列示在政府的经常性预算收支中,不存在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由于政府将社会保障收支与政府经常性收支一样对待,予以安排,因此,政府可以直接参与社会保障收支的具体管理,直接控制社会保障事业进程。在社会保障收支安排过程中直接体现政府的意志。但由于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经常性预算收支混在一起,难免社会保障收支与经常性收支之间相互挤占资金。而且由于社会保障预算收支全部由财政负责,在“福利刚性”的作用下,社会保障支出膨胀,成为财政不堪背负的重压。同时由于社会福利支出日益膨胀,导致越来越多的经济资源用于消费,从而影响了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私人企业的大规模资金积累,削弱了扩大再生产的物质基础,增加了产品成本,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英国等福利国家近年来经济下滑不能不说与此有关。现今从世界范围看,以英国为代表的政府公共预算形式的社会保障预算已不再为各国所赞同。
4.澳大利亚社会保障预算
1992年前,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只有联邦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1992年联邦政府建立了强制性缴费年金制度,使养老保险体制变成了基本保险、年金保险、自愿职业年金和储蓄的“三支柱”体制,从而使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可持续性。第一支柱是由联邦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它是非缴费的、经济状况核查型养老保险。从年龄条件看,男性必须年满65岁,女性从目前的60岁逐步延长到65岁,才有资格享受基本养老金。从居住年限看,是澳大利亚公民或在澳大利亚居住10年的人。同时通过严格的收入和资产核查向最需要援助的人提供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界限是单身每两周收入1204澳元,夫妇总收入每两周2010.5澳元,超过此限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单身每两周可领取361.4澳元,夫妻每两周可以领取603.2澳元。1992年基本养老金支出占政府预算支出的1/3,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逐年增多,仅靠相当于平均收入25%的基本养老金难以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因此,联邦政府建立了强制缴费的职业年金制度,目前缴费率占雇员工资的9%,由联邦税务署负责征收,然后计入个人账户,委托年金基金受托机构管理,缴费40年后,可以向受益者提供相当于退休前个人收入的40%替代率的养老金。缴费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或分散支付给受益人。但现在担心,9%的缴费率经过30—40年的积累,难以达到设想的40%替代率的养老金目标,因此有人主张将缴费率从目前的9%提高到12—15%。第三支柱是自愿性职业年金和其他投资收益以及保险。目前自愿职业年金缴费率为收入的6%,领取年龄将从目前的55岁逐渐调整为60岁。此外,还有住房出租收入和管理性投资收益与保险收益,对养老保险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法》于1947年出台,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年度预算,来源于税收。澳大利亚绝大部分税收在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将资金拨付给各个州政府,州政府再给市一级地方政府拨付部分资金。税收则是通过三级政府三方谈判到大家都满意才可执行。看上去简单,实际操作却比较复杂。每年5月,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下一年度社会保障资金计划。社会保障资金大约占GDP的7%左右,占联邦政府支出的33%。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用于社会救助。对享受者有严格的申报审核制度,以保证每个真正需要保障金的申请者领取到社会保障金。政府最关注的是经济发展,国家经济文化对社会保障政策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如经济萧条、失业增多、保障基金支付多,反之亦然。因此每年国家财政要做预算,并要提前准备四年的财政预算计划,根据每年的情况进行调整。
通过分析世界各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情况,综合整理得出以下认识:(1)社会保障预算应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开,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2)社会保障预算不能与政府经常预算放在一起,但又不能完全割裂开来,这点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3)社会保障资金以基金管理形式为好,但基金管理的科学性、法制性、公开透明与前瞻性是至关重要的;(4)社会保障模式一国一样,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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