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实践中注重制度建设,对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实践中由于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政府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之间事权缺乏明确划分导致财权与事权脱节、地方严重依赖中央、相互推诿责任等矛盾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事权划分问题受到实际工作部门和学术界高度重视和关注。本文就这一问题做出初步探讨,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社会保障事权划分的内涵
所谓社会保障事权,一般的理解就是社会保障事务由谁来行使和承担,更有利于社会保障的整体、高效运作。具体的讲就是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和发布权,基金管理监督权,日常管理权,结余资金投资运营权,资金补偿权及由于行使上述权力应承担的责任的统称,体现了社会保障权力、责任、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事权的划分就是上述权利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基本划分。社会保障事权划分要依据各国的政体和基本国情以及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作出相应选择。因而社会保障事权划分没有固定模式可以套用。但是,社会保障事权能否科学、合理划分,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构建和基金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关键是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凡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社会保障资源的事务,交由市场完成。如商业人寿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的绝大部分事务以及社会保险结余资金投资等事务,均应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只能承担市场不能或不宜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如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其中有的需要政府完全提供资源,有的需要部分提供资源。二是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事权划分是确立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基本条件。其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又是社会保障事权划分的核心。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时应尊重成本最低原则、行政管理原则、全局利益原则。成本最低原则就是谁管理社保项目,能使管理成本降到最低,就归谁管理。行政管理原则就是按照已有行政管理级次划分社会保障事权,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全局利益原则就是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事权。一旦国家认为有必要,中央有权对社会保障事权划分做出调整。三是处理好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所承担的社会保障事权,都需要各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去完成。一般来说,政府社保事权应按照“政策法规权—基金管理权—投资运营权—基金监管权”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原则,设置社会保障事权管理部门。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的、高效的社会保障事权分工管理体系,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和基金健康、有效、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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