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划分社会保障事权的迫切性
1、加强政府对社会保障宏观管理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于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非常重要,但是在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起来以后,如果不把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摆上议事日程,就会出现因为基金管理的混乱和不规范而导致制度的失灵。而如何明确管理级次和划分事权是构建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关键,管理级次既可以与政府级次一致,又可以不一致。所谓一致就是每一级政府都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事权,或者每一级政府具有相同的社会保障事权;所谓不一致就是社会保障事权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是不一样的,事权大小不一样,管理项目不一样。具体到我国,我们认为应该建立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为主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即主要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行使社会保障事权,市、县两级政府作为辅助执行政府,形成主次分明、事权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宏观管理体系,对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规范性和管理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现有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大体沿袭了传统的社保体制,所不同的是在各级政府新成立了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对社会保障的责权利没有作出明确划分,尤其对各级政府应担负的责任没有明晰,以致于在执行中出现管理不到位、短期行为、责任推诿、地方依赖中央等问题,显然与现行的建立在分税制基础上的分级财政体制是不相适应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要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规范社会保障管理,必须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其中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间的事权和责任又是建立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事权明确、责任到位才可能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积极性。之所以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和事权,是社会保障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一是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社会公民,而且涉及每一个公民在市场竞争和生存中所遇到的养老、失业、健康医疗、工伤、生育、最低生活保障等风险时能否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等切身利益。政府是社会保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理应对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负责,对社会保障事权在不同级次政府间作出明确划分,就是让每一级政府对其所担负的社会保障事权切实负起责来,维护每一位公民的社会保障利益。二是社会保障内容复杂、资金规模大、蕴涵的风险大,一旦因为制度不完善或管理出现漏洞所带来的包袱,不是哪一届政府所能承受和消除的,还会给后代留下沉重的债务负担,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拖累,后患无穷。正因为如此各国都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事权政府间的划分问题。
3、提高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性、保护全体公民社会保障切身利益的迫切要求。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任何公共资金,高度的安全性是其他任何公共资金所不能比拟的,即使是财政资金。因为财政资金出现赤字,最多影响下一年度财政收支的安排,还可以发行债券弥补。而社保资金一旦发生收不抵支,不仅增加财政的补贴包袱,还会牵涉社会保障的待遇能否兑现以及增加后代人的社会保障负担等问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而且老龄化问题还不严重,社会保险缴费率又是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但是近几年已经出现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不抵支问题,加上养老保险巨额的隐性债务,已使社会保障财务危机过早地带到了人们面前。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合理、管理混乱以及转轨成本较大,而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保障事权和责任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划分不清带来的,以致于出现面对社会保障世纪性难题谁都想管、谁都不负责任的怪现象。如果不从现在开始迅速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划分事权和责任加强每一级政府和每个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势必使社会保障这一世纪性难题成为几代人的包袱,也将成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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