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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社会保障事权划分若干思考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杨良初 赵福昌 韩凤芹
2013年06月20日14:1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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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事权

(1)近期内地方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事权。从宏观层面看,地方政府要落实和执行中央关于社会保障的规划、法规和政策,制订和下达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规划、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从财政拨款的社会保障项目看,地方政府做好属于自身事权的工作。在社会优抚和安置方面,对中央抚恤补助标准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部分,给予补足;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议和发展;安置退役士兵。在社会救灾救济方面,一般自然灾害救灾、社会救济以及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主要由地方财政筹集。在社会福利方面,由地方负责规划、政策执行和资金筹集与使用。在公共卫生与农村卫生方面,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的规划与经费供应,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所需经费供应;县级政府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省级政府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管理办法,与市、县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安排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

从当前社会保险支出和补偿责任看,地方政府根据中央颁布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投资运营和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2)中长期地方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事权。一是完善地方社会保障规划、政策实施细则和监管办法,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社会保障宏观管理机制。二是切实履行由地方承担的财政拨款社会保障项目各项事权,保证各项资金的到位,并监督资金的使用。三是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事权合理配置到省、市(地)、县级政府,调动地方政府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除了政策法规上遵循中央的要求外,我们认为,应将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上升到省(市)级统筹,由省级政府统一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包括实施细则、基金征缴、社会化发放、投资运营和补偿等事权。将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细则、基金征缴、医院与医药改革、支出结算和补偿等事权交给地(市)级政府;把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基金征缴、支付、补偿和监督等事权交给县(市)级政府。既可以加强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又可以分散基金管理风险。

3.建立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交叉事权的协调处理机制。无论是财政拨款社会保障项目还是社会保险项目的事权,都有中央与地方事权交叉部分,对这些交叉部分的事权,可以本着视中央与地方成本管理高低、财政状况好坏和方便的原则处理,并建立中央与地方关于社会保障事权定期协商机制,及时化解事权划分的矛盾,共同组织和完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比如,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资金应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差距核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资金供应分担比率,确保低保资金的到位。(2005年)

(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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