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基础理论研究室主任 杨良初
2013年06月19日11:09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二、当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矛盾
虽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形成全覆盖,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但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要求相比,养老保险制度和基金管理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人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履行缴费义务的个人是不能领取养老金的,而且每个人缴费多少与待遇支付多少存在密切联系,多缴费多得,少缴费少得;养老保险不是社会救助,养老保险是靠缴费维持运转的制度,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只是基金的补充,而社会救助是无需缴费而由政府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现在有的地方为了强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把一些不缴费或者少缴费的职工个人强行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中,造成少缴费的个人侵害按规定标准缴费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比如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按当地社平工资的20%缴纳养老金,不是按自己取得的工资多少缴费,出现从事低工资职业的个人承担较高的缴费,高工资职业的个人承担较低的缴费,而且使这些雇佣自由职业者的企业逃避了应承担的法定缴费义务,个人比一般职工多承担12%的缴费,显然并没有保障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对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些做法也违背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农村和城镇60岁以上的老人不能再让其缴费,因为他们已经退休或不能从事有酬劳动,政府如果重视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可以采取发放老年补贴和低保的方式,帮助他们安度晚年,而不是象现在那样一方面给60岁以上老人发放定额养老金,另一方面又让其子女按照定额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金,把养老救助与养老保险混为一谈。同时,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不能回到改革前的平均主义,每个人成长经历不一样,从事职业不一样,在工作期间取得的薪酬标准存在很大差别,养老保险是按个人取得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每一时期缴费多少不一样,所积累的养老金数额存在较大差别,企业普通职工与技术人员、企业管理者之间工资存在较大差别,所以缴费多少不一样,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也应该不一样。现在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并没有反映这种差别,唯一有所反映的是个人账户部分会出现一定差别。
2、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较严重,且缴费标准和支付待遇相差加大,给归并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带来很大困难。目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呈现“五龙治水”的格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实行16年,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最为成熟、管理体系较健全、管理逐步规范化、覆盖人群最多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还有近几年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面向农村居民和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还有正在试点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争论较大;还未提上议事日程的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然沿袭传统的财政供给制。五项制度建立仅解决覆盖面的问题,留下来的后遗症不少。一是缴费标准相差较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8%缴费,其中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按照每年100—1000元10档中选择一档缴费一次,也有的地方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一年缴纳一次,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100—500元五档选择其中一档每年缴费一次,显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缴费采取定额缴费,似乎与城乡居民取得的工资或劳动报酬无关,尽管设立两项制度的初衷是针对农民和城镇工作不稳定的居民,解决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但缴费标准大大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如果要将三项制度合并为一项制度,缴费标准就很难统一。二是支付待遇相差较大。这是当前社会反响最为强烈的问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待遇按照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每月发放额和调整数额之和计算,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发放采取定额发放加个人账户每月发放额之和发放,关键定额确定失据,完全由财政支付,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放的基础养老金相差较大,必然导致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和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群体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群体攀比,如果政府无力解决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支付待遇差别,可能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现在反映最强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发放水平相差较大,大约相差50%--100%,要求养老保险“双轨”并一轨的呼声越来越高,也是人大代表提建议最多的问题。同时,养老保险“碎片化”也导致制度内不公和不利于劳动力流动及养老金跨地区接续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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