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重要党内法规的公开发布·八大亮点
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后的《制定条例》,由原来的6章33条增加为7章36条。纵观整个条例,八大亮点跃然纸上:
增加了实体性规定
《制定条例》将原条例名称中的“程序”二字删去,这是因为这次修订不仅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还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实体性要求,特别是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者省区市党委制定,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者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活动纳入适用范围
原条例对党的中央组织和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作了具体规定,但对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只在附则中规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进行”,这导致实践中一些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做法不够规范。考虑到省区市党委是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之一,《制定条例》扩展了调整范围,把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活动纳入其中。
完善了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
原条例虽然规定要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但规定得比较粗。《制定条例》专章对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作出规定,要求通过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这是第一次提出。”甄小英认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5年规划非常重要,同5年一届的党代会相衔接,有利于落实党代会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党的制度建设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明确党内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强化了党内法规起草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环节
《制定条例》明确规定,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条例对征求意见环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一是规定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二是规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三是规定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这样修订有利于提升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
完善了党内法规前置审核程序
原条例虽然对党内法规前置审核也作了规定,明确“需经中央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中央办公厅负责校核,并向中央提出校核报告”,但对于审核什么、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等均未作规定,操作性不强。鉴于此,《制定条例》将前置审核确定为必经程序,明确了合法性合规性等审核内容,规定了发现问题后的处理办法和程序,这样修订有利于更好地把住党内法规的质量关,防止党内法规草案“带病”上会。
明确了党内法规公开发布制度
原条例规定“有的党内法规公开发布”,导致事实上不公开发布的多、公开发布的少,不利于党组织和党员的执行和遵守。《制定条例》将其修改为“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要求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以外,党内法规一般都应当公开发布,涉密的党内法规,在具备公开条件时也应当及时履行解密手续后予以公开。
明确了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
为正确适应党内法规,有效解决党内法规的规范冲突问题,《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效力等级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二是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三是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全面确立了党内法规备案、清理与评估制度
《制定条例》专章对党内法规备案、清理与评估作出规定。一是细化了备案制度,规定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另行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的监督,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增写了清理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废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处理。三是确立了实施后评估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党内法规实施,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内法规的及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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