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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广播电视业的所有权集中化:一个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分析
吴晓迪,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2013年05月21日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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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广播电视业的放松管制

为了保护市场竞争和多样性,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于1941年颁布了“全国电视台所有权规则”(the NTSO Rule),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拥有3家以上的电视台或者超过25%的电视受众。然而,这项规则自从它的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受到商业利益的挑战。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政策开始在美国大行其道,美国的广播电视业开始了大规模的放松管制,一些用来限制媒体集中的措施或被取消,或被放宽。比如,每家公司所能拥有的电视台限额增加到了12家。到了1996年,随着新《电信法》(the 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的通过,美国广播电视业的放松管制达到了高潮。这项新修改的法律为媒体的跨行业兼并重组打开了大门,并且把每家公司可拥有受众的限制从25%提高到了35%。此外,该法律规定只要全国受众数不超过30%,就不会限制各传媒集团所能拥有的电视台数量。2003年,在以维亚康姆(Viacom)为代表的大型媒体集团的商业攻势下,全国电视台所有权规则再次被迫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则把每家公司可拥有受众的限制从35%提高到了45%。

放松管制对美国的传媒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美国的媒体业出现了明显的所有权集中化趋势。Bagdikian在他1983年出版的《媒体垄断》第一版中写到,在美国,50家大型公司控制着媒体产业。而截至1990年,这个数字已减少到23。到了2000年《媒体垄断》第六版出版时,“美国传播最广泛的新闻、评论和日常娱乐都被六家名列全球大商业集团排行榜的公司所控制。” 而截至2011年,这个数字已经缩小到只剩五家。

Noam利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是一种测量产业集中度的综合指数。它是指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所占行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的平方和,用来计量市场份额的变化,即市场中厂商规模的离散度。这一指数在这段时间的变化(如图)表明,1996年新《电信法》的颁布对美国广播电视产业的集中化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在新《电信法》通过以前,美国广播电视业的产业集中度徘徊在一个相对稳定且较低的水平。而在新《电信法》通过后的五年里,美国广播电视产业的集中度迅速提高。到了2001年以后,集中度的升高速度开始放缓。

事实上,正是1996年新《电信法》颁布后的十年中,美国广播电视业发生了媒体产业史上规模最大且影响深远的兼并重组浪潮,这包括了维亚康姆对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的收购,时代华纳(Time Warner)与美国在线(AOL)的合并,以及新闻集团(News Corporation)对直播电视集团(DirecTV)等多家电视台的收购。这些兼并重组让人们对媒体所有权集中化可能产生的后果感到忧虑。当越来越少的人或商业机构控制了信息的通道,市场竞争、新闻质量和公共利益都会受到损害。此外,商业媒体也会进行新闻审查,它会积极支持现存的统治秩序,因为对于现状的维护也符合这些媒体和大资本集团自身的利益。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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