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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网购商品不满意7日内可退货
2013年04月24日08:29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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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护 消费者隐私权纳入保护

【草案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现行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专家解读】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指出,这几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尤为典型,垃圾短信、垃圾邮件是“顽疾”,更严重的是出现盗刷信用卡等直接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现象。

草案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纳入,增加消费者肖像、姓名、隐私等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这是一大亮点。

杨立新说,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9项权利已远远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最突出的就是隐私权,擅自泄露个人信息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

修正案还拟规定,经营者未经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困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问题有望得到规范。

公益诉讼 消协可替消费者打官司

【草案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消法】并未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职能和权利。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说,当前存在消费者维权收益与维权成本之间的严重失衡,很多群体事件,也得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实际维权取证很难。

此次增加引入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制,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延伸与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要保护弱势群体,也要捍卫公共利益,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让消协有了一定话语权。今后,消费者再遇到类似“三鹿奶粉”、“苏丹红”的受害面大、问题严重的群体事件,不用自己打官司,而是把一些侵权事实与证据提供给消协组织,由消协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替他们打官司,免去消费者自己维权的奔波之苦,这可以彻底解决消费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维权成本过高的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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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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