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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管理呼唤长效机制
如何才能让烈士纪念设施不受二次“伤害”?出台一部相关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现在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法规依据,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加之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致使各级在具体操作中不好落实。
去年全国两会上,来自总参和成都军区的人大代表,联合提交了《制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护工作的议案》,建议从法律层面对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的规范和标准、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保护主体和责任进行完善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国家民政部门已吸收议案中所提内容,正在研究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办法等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在法律层面的空白仍在持续。
韩建义告诉我们,就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法规条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遇到了很多难题。首先就是资金问题,虽然争取到了中央的补助资金,但还是不够,加上后期维护,所需资金更多,这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
除了资金扶持外,国民的保护意识也有待提高,有的百姓竟然以烈士墓占用自家田地为由,毁坏烈士墓;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搞“形象工程”,也打起了让烈士墓腾地方的主意。
“对烈士的态度能够折射出一个民族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期待着有那么一天,我们更加尊重、呵护那个能让死去与活着的军人都能产生慰藉的精神圣地。”国防大学公方彬教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遵照“谁建谁管”的原则,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体制。除部分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中央财政下拨部分维修改造经费外,所有建设、管理、维修经费几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远远不能满足设施维修保护的需要。
在走访和调研中,我们发现,在一些地方,一般来说设区市以上级别的烈士陵园基本有固定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支持,而县级烈士陵园一般只是由民政部门雇佣人员管护,修缮经费根据需要临时申请拨款。这导致不少烈士陵园陷入“修缮缺钱,管理缺人,保护缺法”的困境。一些烈士陵园因此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甚至遭到人为破坏。
“应从制度上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公方彬建议,依据《烈士褒扬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完善烈士公墓的长效管护机制,比如制定《国家烈士公墓管理条例》、《国家烈士葬礼规定》等相关规定,确保烈士公墓的严肃性、庄重性和规范性。建立国家烈士公墓,由国家统一管理,这是对国民进行公共教育的有效途径。
■链接一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建有国家烈士公墓。英联邦各国建立战争墓地委员会,管理安葬在2500座墓地中的170万英联邦战士;美国有闻名于世的阿灵顿公墓,三大政府专门机构管理数百万座烈士墓;俄罗斯更是由总统签署专门法令保护烈士墓。
■链接二
2011年7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烈士褒扬条例》,提高了烈士抚恤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办法。据统计,目前我国有100多万座散葬烈士墓和7000多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有关部门已从2011年开始,力争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整合、修缮工作,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基本建立起长效管理的保护机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经历了抗美援朝、援越抗美等数次大小不一的战争。据有关资料统计,有11.5万多人牺牲并埋葬在国外。解放军总政治部已经部分编撰完成了志愿军烈士名录。我国政府也已经启动对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工作。到2014年,我国将完成境外烈士墓的迁移、修缮及整合工作。
(谭维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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