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愿这样。”大森典子道。
2003年9月29日北京时间12时30分,备受世人关注的“九·二九”审判在东京开庭。
审判厅的正方悬挂着日本国旗。国旗下方是审判长片山良广及两位助理法官松田典浩和北村由里的审判席。左侧是原告席,坐着两名中国原告李臣、刘振起,还有中国律师苏向祥和日本律师大森典子。右侧被告席上则坐着日本政府的7名官员代表和律师。
中方原告和律师苏向祥及日方律师开始陈述日本政府不作为,导致伤亡事故的频频发生。原告认为,侵华日军在侵华战争中将带到中国的化学武器及炮弹在战争结束前后遗弃和隐匿,而日本国在此后仍将它们放置不问,以至于1974年、1982年、1995年及2003年在中国东北地区相继发生伤害案件。李臣等13名原告认定日本政府的行为是“不作为”,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要求日方向中国受害者每人给予20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
审判长提示被告申述,日本官方代表则站起来诡称:“第一,由于本案事件发生缺乏可预见性和可回避性,所以日本国没有必须防止伤害发生的义务。第二,有关1974年的事故,由于日本法律规定的20年诉讼有效期已过,因此受害者已经没有诉讼请求权。第三,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已经放弃了战争赔偿的请求权。”
原告激烈地反驳道:“如果日方事先通知中方在二战中遗弃的化学武器的隐匿地点,不可预见性的问题就变成了可预见性的问题,不可回避的问题就变成了可回避性的问题。这只能说明日本政府战后多么的不作为!这是其一。其二,所谓超过20年有效期的问题。原告认为,由于日本政府的不作为,导致超过20年的有效期,这完全是日本政府的过错!现在是‘受害正在进行’时,后来的两起事故均没有超过有效期,你们该作何解释呢?其三,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的请求权,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放弃民间赔偿的请求权。这是两个不同问题的概念,不容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