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普通的银行卡纠纷案件。案情虽不复杂,但由于各方观点不同且具有代表性,一时间引起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
【案情回顾】
金某向某银行储蓄所申请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服务。金某在该签约回执上签名,领取了网银盾,并在柜台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登录了网上银行,购买了10万元平衡型理财产品。第二天,金某发现储蓄卡账户上10万元理财产品被赎回并被他人转走。金某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又诉诸法院。
由于上述转账行为是通过手机银行进行的,金某认为银行存在以下过错:未告知其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开通手机银行并进行转账;办理手机银行的手机号码与金某在柜台预留号码不一致而未通知金某;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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